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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日期: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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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裁判要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故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宽城区人民政府认定张xx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为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三张显示张xx及其亲属张x才曾到xx街道办事处的照片,以及(2023)吉0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但答复书并非证据,照片也无法直接反映出张xx此时已知晓案涉拆除行为系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所实施,行政裁定书亦未认定该事实。

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上诉人

张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系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某村村民,2020年10月份上诉人与本村村民刘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刘xx宅基地上约10㎡的房屋,房屋宅基地证也一并交付上诉人。该房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1年4月21日,上诉人外出不在家时,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上诉人及家属多次向多部门反映强拆房屋问题,一直未找到谁是强拆主体。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

2023年底,上诉人为解决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事宜,向被上诉人宽城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因被上诉人拒绝补偿安置,上诉人提起履责之诉,并于2024年2月23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回答是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联合强制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此时上诉人才得知强拆房屋的主体。


复议强拆

庭后上诉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作出【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诉人早在2022年7月22日就已经知晓拆除主体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行政诉讼


复议驳回之后,王玲律师帮助上诉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x才(张xx的叔叔)曾代表张xx于2022年7月27日和2022年8月18日到xx街道办事处要求解决房屋被强拆赔偿或补偿问题,后张xx本人也曾到xx街道办事处主张权利,故张xx于2022年7月27日即应当知道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事,张xx于2024年3月向宽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宽城区政府驳回张xx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吉林: 房屋被偷拆,三年后找到“凶手”是谁,确认强拆违法还来得及吗?
上诉至省高院


紧接着王玲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故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宽城区人民政府认定张xx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为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三张显示张xx及其亲属张x才曾到xx街道办事处的照片,以及(2023)吉0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但答复书并非证据,照片也无法直接反映出张xx此时已知晓案涉拆除行为系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所实施,行政裁定书亦未认定该事实。

在复议被申请人未提供已向张xx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送达,或已通过其他形式告知张xx实施拆除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宽城区政府认定张xx于2022年7月27日就知晓xx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案涉拆除行为,明显证据不足。


关于张xx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问题。

张xx提起(2023)吉01行初xxx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诉状中自述:“2021年4月20日,被告为加快征收进度,安排其辖属的宽城区xx街道办组织有关人员趁原告外出不在家时,强制拆除了原告唯一宅基地上案涉房屋,造成原告至今无房居住,距今未予得到被告的任何补偿安置和赔偿损失。”

故可以认定张xx至迟于书写诉状时即2023年10月30日就已经知道系xx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案涉拆除行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xx在该日之前就已经知道实施拆除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张xx的复议申请期限应自2023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

因无证据证明实施案涉拆除行为时已告知张xx享有复议权利和复议申请期限,故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4年3月14日就案涉拆除行为向宽城区政府邮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一年的复议期限。

综上,张xx的部分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宽城区政府认定张xx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宽府复【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张xx的案涉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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