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孙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孙xx在黑龙江省某县农贸市场有一处房屋土地,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1093.42平方米,其中院落空地881.82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当地县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2022】11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2024年县政府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但至今未对原告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也未进行过评估。
原告孙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律程序,并向县政府邮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材料,被告xx县政府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但未向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紧接着律师又帮孙xx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双鸭山市政府作出【2025】17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驳回后,郭士龙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辩称:“xx县政府与孙xx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孙xx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县政府已对彩钢房等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和补偿,孙xx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未对征收安置补偿事宜提出异议,xx县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孙xx主张对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881.82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及补偿,其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未能出示原件,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万典律师认为原告孙xx虽然与县政府签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补偿协议只涉及对建筑物等进行补偿,其中不涉及院落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内容,而且原告从未放弃对空白院落要求补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查明事实,xx县政府对案涉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具有法定补偿职责,其与孙xx达成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主要针对孙xx位于农行旧家属楼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给予的补偿,对于农行旧家属楼院内国有土地补偿问题,孙xx并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
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在未充分调查核实孙xx对农行旧家属楼院内是否享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以xx县政府已经履行补偿职责及孙xx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复印件为由,驳回孙xx的复议请求,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本案中,因xx县政府对孙xx申请事项未作出任何处理,故此,孙xx根据上述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xx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孙xx提出的判令xx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诉讼请求,恰恰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复议机关应当重点查明的问题,因本案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案件,在复议机关未重新作出处理前,其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孙xx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双政复决【2025】17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