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吴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案涉批复
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
01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x县人民政府并未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2、案涉批复所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均并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告,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权利的行为。
首先,x县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并未向申请人进行公告,明显是严重侵犯申请人知情权、异议权以及申请召开听证会权利的行为。
其次,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上所登记的征收申请人房屋、土地的面积与实际所征收申请人房屋、土地的面积不符,明显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也从侧面说明x县人民政府并未将与征收相关的文件向申请人进行公告。
3、案涉批复的前期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工作并未进行或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明显违法。
x县人民政府在并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案涉征收所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未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就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批复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在案涉批复前期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工作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批复也必然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4、案涉征收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且并未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费。
本次征收中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未及时、足额的向申请人进行支付。并且在申请人并未获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就直接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明显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征收所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侵犯了申请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权,限制了申请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
……
02行政复议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本案中,有关部门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不属实,且未进行公示,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保障不到位。鉴于涉案地块已用于公共道路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如撤销征地批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涉案宅基地位于2号地块范围内,其它地块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03确认批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冀征转征函【2023】xxxx号批复中征收2号地块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行国务院申请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