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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拆迁未批先征,“民告官”,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违法,法院判决:赔偿!

日期: 2021-06-24
浏览次数: 22


当事人

张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山东省济宁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山东省济宁市xx村村民张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2017年3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张先生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评估公司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勘估,并制作了堪估表。

由于张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梁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典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本案中,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土地包含2000多亩集体土地,而且经调查很多都是基本农田,但区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缺乏法律依据。

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未批先征,“民告官”,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违法,法院判决:赔偿!

确认强拆违法

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之后,因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协议,2019年6月27日,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随后张先生继续在律师的协助下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0827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未批先征,“民告官”,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违法,法院判决:赔偿!

判决赔偿

房屋强拆后,为了挽回损失,获得合理的赔偿,2020年6月11日张先生继续委托万典律师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赔偿申请书,2020年6月13日街道办收到赔偿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迟迟不予答复,也不给予任何补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关于赔偿标准、范围及方式的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可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即当事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直接损失为限,并确保被拆除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给予权利人的征收补偿。

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案涉片区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经大多数村民同意通过并经一定程序公示形成的,大多数村民亦根据该《方案》的规定,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考虑到该方案的连续性、一致性、公平性,以房屋安置方式进行赔偿,故对张先生的赔偿除对被拆除房屋予以安置补偿外,还应包括超出可补偿面积部分的重置价赔偿、附属物赔偿、装修赔偿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未批先征,“民告官”,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违法,法院判决:赔偿!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7行初xx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判决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张xx提供位于xx街安置区与260.8平方米面积相近的安置住房(根据《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结清差价款);

二、变更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 0827行初xx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房屋重置价赔偿人民币3357.6元、附属物赔偿人民币5362.8 元、搬迁费赔偿人民币7824 元、临时安置费赔偿人民币65721.6、装修费赔偿人民币14294.4元,共计人民币96560.4元;

被上诉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农村房屋拆迁未批先征,“民告官”,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违法,法院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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