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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27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4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不但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而且,在征收补偿上,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尤其是规定了房屋补偿应当考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采晴整理)
  • 2019 . 05 . 27
    记者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获悉,《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从1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和评估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补偿方案须征求公众意见《办法》规定,征收房屋必须纳入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除市、区政府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按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要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
  • 2019 . 05 . 27
    哈政办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企业搬迁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壮大实体产业经济,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搬迁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土地补偿问题(一)基本原则。对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被征收企业,其土地补偿原则上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于具有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继续发展产业的意愿,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原...
  • 2019 . 05 . 27
    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
  • 2019 . 05 . 27
    哈政办发〔2015〕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棚改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货...
  • 2019 . 05 . 27
    哈政办发〔2015〕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棚改办制定的《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
  • 2019 . 05 . 27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我市辖区的绿肺湿地,既是重要的城市生态屏障和旅游胜地,也是实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战略的关键基础。2017年7月,我市启动了申报国际湿地城市遴选工作,入围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遴选认证名单,是东北地区唯一入选城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市民生产生活对湿地资源依赖程度的提高,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国家和省虽已明确林业部门为湿地的主管部门,但现有保护机制运行不...
  • 2019 . 05 . 27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规定》的出台是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都适用《规定》。(二)关于实施主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主题,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三)关于办理流程。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
  • 2019 . 05 . 27
    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我市不断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通过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 货币化安置主要方式分为三种根据《意见》,我市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为三种,其中包括: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即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
  • 2019 . 05 . 27
    棚改拆迁设立40平米最低保障线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解读之一积极支持拆迁且同时具备4种条件的无证照房屋给予救助补贴1、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据《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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