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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政发〔2014〕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舟政发〔2014〕4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实行调整后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县土地征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