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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4 . 04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委会、沙脚社区居委会、高德社区居委会、开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4467公顷(6.7005亩),拟征收后作为北海市向海大道工程(海景大道-南珠大道段)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城区,详见《向海大道(银滩大道-海景大道段)道路红线图》。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
  • 2019 . 04 . 04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委会、高德社区居委会,驿马街道办事处驿马村委会,银海区银滩镇曲湾村委会、龙潭村委会、和兴村委会、北背岭村委会、咸田村委会的集体土地193.6623公顷(2904.9345亩),同时使用广西农垦北海国有三合口农场、北海市林科所管理的国有土地35.3849公顷(530.7735亩),共计229.0472公顷(3435.7080亩)土地,拟征收(使用)后作为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海城区、银海区,详见《水环境治理工程用地整治选址范围图》。征...
  • 2019 . 04 . 04
    北政布〔2019〕3号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银海区福成镇大坎村民委员会、福成镇海陆村民委员会、平阳镇横路山村民委员会、平阳镇平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8932公顷(163.3980亩),拟征收后作为北海市银海区海陆海堤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银海区,详见《北海市银海区海陆海堤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
  • 2019 . 04 . 04
    北政布〔2019〕2号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3098公顷(34.6470亩),拟作为北海市金海湾红树林生态环境提升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银海区,详见《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用地选址范围图》。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
  • 2019 . 04 . 04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需征收铁山港区兴港镇川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9134公顷(133.7010亩),拟征收后作为北海市铁山港区滨海大道(港口段)工程(铁路跨线桥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铁山港区,详见《北海市铁山港区滨海大道(港口段)工程(铁路跨线桥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
  • 2019 . 04 . 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计生、人社、农业、住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集...
  • 2019 . 04 . 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注:《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网站“法律法规”中“广西”)(采晴整理)
  • 2019 . 04 . 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 2019 . 04 . 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大棚补偿、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种植大棚的主要结构、用途和标准本通知所称种植大棚是指大棚相关权利人在其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农用地上搭建的,具有为农作物遮阳、保温、防虫害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作用的建(构)筑物。其主要构建材质为钢管、角钢、镀锌铁管或铝合金管等,主要包括立柱、横梁、拱杆、斜拉杆、压膜槽...
  • 2019 . 04 . 04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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