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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4 . 04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 2019 . 04 . 04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4年5月5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
  • 2019 . 04 .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月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制度,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一)结果公布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
  • 2019 . 04 . 04
    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关于明确土地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各相关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关于明确土地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10〕779号)有效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照国家及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局对该文件作了局部修订,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8月19日关于明确土地评估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对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 2019 . 04 . 04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村居住房屋与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 2019 . 04 . 04
    上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
  • 2019 . 04 . 04
    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八年一月十日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推进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规范拆除重建改造,加快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住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拆除重建项目”)及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拆除重建是指经管理部门认定,对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主要建设于上世纪五十至七...
  • 2019 . 04 . 04
    关于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有住房建筑类型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妥善处理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屋建筑类型鉴定机构授权市房科院对本市房屋征收中的公有住房建筑类型争议进行房屋建筑类型鉴定。市房科院应当依据《关于修订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及《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房屋建筑类型进行鉴定。二、关于委托房屋建筑类型鉴定的程序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对...
  • 2019 . 04 . 04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
  • 2019 . 04 . 0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的规定 各区县房地局:为规范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的维修基金归集和房地产权证申领,特规定如下:一、拆迁互换产权房屋中被拆迁人按三分之一成本价购买并领取互换产权房的房地产权证的,应按“有限产权接轨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办理接轨手续后,换领房地产权证。二、拆迁互换产权房的或被拆迁人获得互换产权房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在申领房地产权证前,应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其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申请人持互换产权房的合同向区、县房地局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房地局确认后,开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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