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2年8月6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等人房屋。
在万典律师冯凯、李晓静的帮助下,强拆一案经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龙港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市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确认强拆违法之后,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万典律师认为生效判决的确认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实施强拆行为违法,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没有合法依据。而且该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其中未对实际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案涉房屋,且该拆除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并非拆除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但其以拆除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为由作出被诉赔偿决定,明显缺乏职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现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已主动撤销被诉赔偿决定,原告经本院释明仍坚持确认该赔偿决定违法,按签署规定应支持其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龙赔决字[2025]x号行政赔偿决定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