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作为最高级别行政复议裁决,其裁判规则是征地维权的“尚方宝剑”,对各级行政复议工作、征地审批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更是被征地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依据。但因行政复议最终裁决案件尚未建立案例库,相关裁判规则在媒体平台上鲜少可见。为做好普法宣传,助力被征地农民高效维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从自身承办案例中,精选八起真实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典型案例,系统归纳核心裁判要旨,所有案例均为律师亲办,案情与裁判规则真实准确,为广大被征地群众、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专业、实用的维权指引。
规则 1:地类认定看实际!规划与现状不符,按实地利用现状认定
案例:郑某某等被征地农民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复案(国复 [2013] 292 号)
核心裁判规则:土地实际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用途)记载不一致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土地现状变更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年度变更调查、更新图纸的,征地报批时不得按原图斑性质上报,需依实际情况履行农用地转用及耕地补充手续。
✅ 征地维权知识点:耕地认定以实际耕种事实 + 权属证明为准,旧规划图纸不能对抗合法承包经营事实。
关键事实:安徽阜南 13.12 公顷河滩地(1996 年调查为未利用地),被征地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按耕地缴纳农业税。2006 年当地征地报批时,仍按旧图以 “未利用地” 上报,未履行耕地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告知农户听证权利。
国务院裁决观点:地类认定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现状变更未及时更新图纸的,需按实地现状认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已实际为耕地,安徽省政府按未利用地批准征收,未办农用地转用、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确认安徽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责成其督促相关单位补办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规则 2:行政复议必全面审查!遗漏核心诉求,复议决定依法撤销
案例:张某某等 6 人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户籍和土地转变批复案(国复【2011】127 号)
核心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异议的,复议机关需对争议事项实质性审查并回应;遗漏主要诉求、未评判关键争议的,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
关键事实:1995 年山东省政府批复将泗水 13 个村村民农转非,同时载明土地收归国有。张某某等 6 人对 “土地收归国有”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对该核心诉求做任何回应和审查。
国务院裁决观点:复议机关有对原行政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诉求,必须调查核实并明确答复。本案中山东省政府的 “选择性审查” 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规则 3:复议中自愿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则程序终止
案例:孙某某等 82 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及征地补偿标准案(国复 [2016] 188 号)
核心裁判规则: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关键事实:广西灌阳县政府 2005 年征收 82 户农民承包地改建学校,口头约定地价上涨补差,2013 年复工时地价大幅上涨,政府未兑现承诺。且征地存在“先征后批”、未履行知情确认程序等违法问题,农民遂向国务院申请撤销征地批复,同时申请协调补偿标准。
关键进展: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地调查听证后,灌阳县政府与农民协调达成一致,按 75000 元 / 亩标准补偿,82 户农民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规则 4:征地现状调查有法定要求!事前多年丈量、村委单独盖章均无效
案例:相某某等 30 人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案(国复 [2017] 1271 号)
核心裁判规则:征地报批前多年的地上建筑物调查,不能代表征地时的土地现状;启动征地时张贴的调查复核公告,若无法印证真实报批流程,不能保障农民知情确认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盖章,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
✅ 征地维权知识点:征地调查公告需在报批前真实张贴,补拍证据、事后盖章均不具备法定效力,农民可拒绝认可。
关键事实:2011 年山东泗水县政府征收 31.6368 公顷土地,山东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未落实社保费用、未保障知情权,复议被维持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经查,当地提交的公告张贴照片为复议中补拍,村民代表会议证言无原始记录佐证。
国务院裁决观点: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法定程序,本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得到保障,山东省政府在该情况下作出批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强制性规定,属程序违法。
规则 5:征地调查结果需农户 + 村委共同确认!仅村委盖章属程序违法,不得虚假置换地类规避审批
案例:内蒙古冯某某等 89 人复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批复案
核心裁判规则:征地报批前的调查确认程序,必须经被征地农户本人确认,仅村委会盖章不能代表农户知情确认;省级政府征地批复若存在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情形,同时不得通过“土地置换”将耕地虚假认定为建设用地,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键事实:内蒙古赤峰喀喇沁旗政府 2010 年拟征收 68.8452 公顷实际耕种的耕地,通过 “土地置换” 虚假认定为建设用地,未办农用地转用审批。且征地调查结果仅村委盖章、未让农户确认,听证告知书未明确地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作出征地批复。
国务院裁决观点:涉案土地超 35 公顷且为耕地,依法需国务院批准,当地虚假认定地类属越权审批、事实认定错误;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违反 “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的强制性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裁决结果:确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撤销其作出的维持原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则 6:耕地不得伪报工矿用地报批!虚假报批的违法部分直接撤销
核心裁判规则:征地报批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证书认定地类,对农民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实际耕种的耕地,不得为规避耕地保护政策、降低补偿标准,虚假包装为“独立工矿用地”上报;该类虚假报批属事实认定不清,谎报部分依法予以撤销。
✅ 征地维权知识点:持有合法耕地承包权证的,政府不得擅自变更地类,虚假变更的报批部分可主张撤销。
关键事实:2006 年山东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征收土地,将孔某某等人持有承包权证的耕地,以 “独立工矿用地” 上报,山东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且征地未履行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
国务院裁决观点:涉案土地为农民承包耕地,当地以独立工矿用地申报、省政府批准,与实际情况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
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中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决定。
规则 7:征收基本农田专属国务院审批!擅自调规规避审批属违法
案例:金 xx 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违法案(国复【2014】263 号)
核心裁判规则: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将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或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审批的,征地批复行为违法。
✅ 征地维权知识点:基本农田受特殊保护,省级及以下政府无审批权,擅自调规的调规文件无效,征地批复亦违法。
关键事实:安徽省政府 2009 年作出征地批复,征收歙县 7.8456 公顷农用地,其中包含金 xx 承包的耕地。金 xx 认为该土地为基本农田,省政府无权批准,复议被维持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裁决观点:涉案土地按规划属基本农田,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安徽省政府辩称的 “调规调出基本农田”,未报原批准机关国务院批准,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征地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属超越法定职权、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确认安徽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规则 8:行政复议遗漏主要事实!撤销原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案例:枣庄某塑编厂复议山东省政府土地批复案(国复 [2012] 57 号)
核心裁判规则:行政复议必须全面审查案情,复议过程中遗漏主要事实的,依法撤销省级政府 / 部委的本级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关键事实:山东枣庄山亭区政府征收土地建设项目,涉及某塑编厂拆迁,因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未履行农民知情确认)存在争议,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征地批复,企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裁决观点: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审查存在遗漏,违反法定审查义务。
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当地政府与企业达成合理补偿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
1. 地类 / 审批:按实际认定地类,基本农田 / 超 35 公顷耕地必须国务院审批,虚假变更、擅自调规均违法;
2. 法定程序:征地报批前必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调查结果需农户 + 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单方签字盖章、补拍证据无效;
3.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需全面审查,遗漏诉求 / 事实的复议决定可撤销;
4. 行政复议中可协商和解,和解达成后可依法撤回申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