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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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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发〔2017〕28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简称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县城核心区包括云阳街道的全部行政区域,下东街道的头铺村、小车村、金铺村,思聪街道的红桥村,洣江街道的洣瑶社区的原中瑶村、下瑶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征地拆迁安置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征拆办)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统一管理、调度、协调。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征地拆迁年度工作计划,向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并签订责任状。

(三)监督管理征地拆迁资金的发放,确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平衡和统一。

(四)审核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五)负责组织住建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六)负责被拆迁人员住房安置资格的审定。

(七)负责指导征地拆迁工作业务,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法律责任主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征地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负责编制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参与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参与对被拆迁人员住房安置资格认定。

(四)负责组织对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调查测量、补偿计算、土地征收资金发放。

(五)组织召开《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信访、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三)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维稳,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排查、调解、处理,以及信访接待工作。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地类权属调查、面积测量、附着物调查、房屋调查、房屋丈量、登记调查、土地报批、安置规划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实施补偿、搬家腾地、农作物清除、土地移交、组织拆除房屋等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置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做好登记造册等资料工作。

第六条  县监察、公安、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农业、林业、审计、卫计、工商、法制、房产、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足额拨付到县征拆办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住建规划、农业、林业、工商、房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对“阳光拆迁”工作的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现行标准见附表1)。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专业菜地专指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含县级)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生产)补偿按土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3)。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调查数据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9)。

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花草补偿按调查数据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征收成片的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药材补偿按土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5)。

第十五条  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的苗木种植地按照苗木的品种规格给予移栽搬迁费,并按移栽季节给予搬迁损耗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6)。混种的其他杂木,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水田、菜地上种植的苗木,如未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不属专业苗木种植地,按原地类生产(青苗)费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征地测量图确定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征拆办组织乡镇(街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农业部门、国土部门、业主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经县政府批准的,按批准实施补偿;未经批准的,按征地测量图的权属、地类、面积实施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另补偿造塘建设费(具体标准见附表7)。非历史形成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乡镇(街道)发布迁坟公告,经县征拆办核实后按标准给予迁坟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7)。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在施工过程中按无主坟处理。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成片的青苗补偿费统一付给村组再由村组支付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乡镇(街道)工作责任主体单位的申请,县征拆办组织住建规划、国土、房产、乡镇街道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合法性认定以公示结果的第三榜为准。

(一)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认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的(县城规划区内200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合法性认定。

(四)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属于村民在本村组范围内于2011年7月28日以前建成的,可予以合法性认定。

(五)具有其他有效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合法性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核,乡镇(街道)将情况汇总后报县征拆办,县征拆办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的第三榜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使用年限等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8),县城核心区内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四)未通过合法性认定的住宅房屋。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因征地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职职工人数原则上依据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表、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代扣所得税等情况确定。对停产停业人数的确认由县征拆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将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全部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需要行业经营许可的必须提供行业许可批文。

2.按实际经营面积,参照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30%补偿。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户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10)。

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必须等房屋拆除(腾房并交钥匙)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九条  房屋装修、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9)

第四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照株洲市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办法规定,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收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代收。

(二)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的社会保障费,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后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采取货币化安置和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

货币化安置是指县城核心区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补助,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其他方式自主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宅基地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三十三条  县城核心区范围内采取货币化安置为主,宅基地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享受以下补助和奖励。

1、货币化安置补助。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为3600元/㎡,补助面积为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20㎡,有多栋房屋拆迁的只享受一次货币化安置补助。

2、货币化安置奖励。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为3500元/㎡;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为3200元/㎡。奖励面积为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

(二)宅基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安置资格的条件下,按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进行安置,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超过安置点两厢的面积时,最多安置两厢。安置点每厢的占地面积一般在56-60㎡之间,具体以规划平面图的规划面积为准。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足安置点一厢的面积时,安置一厢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土地确权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3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费用。

2、当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安置一厢后,剩余面积不足安置点一厢面积时:剩余面积在20㎡以内的(不含20㎡),不予安置宅基地;‚剩余面积在20㎡至40㎡以间的(含20㎡,不含40㎡),安置半厢宅基地;ƒ剩余面积超过40㎡的(含40㎡),安置一厢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土地确权面积与安置面积有差异的,由被拆迁人按300元/㎡的标准缴纳或取得土地费用。

3、当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安置点两厢宅基地面积时,安置两厢后的剩余面积不予安置宅基地。当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120㎡以内时(含120㎡),住宅房屋占地的土地确权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300元/㎡的标准取得土地费用。当住宅房屋占地的土地确权面积超出120㎡时,超出120㎡部分的土地面积,由被拆迁人按3500元/㎡的标准取得土地费用。

4、同一拆迁户有多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总厢数超过2厢),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并且最多不超过两厢。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的土地确权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以上第3项的标准进行补差。

5、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未进行土地确权的,新安置的土地由被拆迁人按3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费用;‚当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在120㎡以内时(含120㎡),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300元/㎡的标准取得土地费用;ƒ当被拆迁人的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出120㎡时,超出120㎡部分的土地面积,由被拆迁人按3200元/㎡的标准取得土地费用。   

第三十四条  县城核心区外采取宅基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安置的条件下,按正屋厢数基本对等的原则进行安置。拆迁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宅基地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补助标准见附表11)。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安置用地的手续办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宅基地安置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的,先由街道提交安置审批单,县征拆办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再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县征拆办监督,乡镇(街道)审核把关,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

(二)宅基地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业主负责。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超深基础是指正负零(圈梁面上)以下超过1.8米的深度部分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县征拆办组织公安、国土及乡镇(街道)、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资格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一)安置人员范围:

1、被认定的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重建宅基地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1、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四)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七条  在县城核心区范围内,不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户(不含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转城户),并且在2011年7月28日前建成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只能参照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其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按3200元/㎡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120㎡。

2、属于“一户多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户,被拆迁住宅房屋经认定合法的,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人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其它安置人员只能随产权人在同一处房屋内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人3—5万元的困难补助,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县政府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单位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根据目标管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从各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应收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注销登记;被拆迁人拒不上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

第四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被征拆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核实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被征拆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以及其他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本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及被征地拆迁人员补偿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四十八条  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实行县长负责的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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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9
    作为长期专注被征收人维权的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二十余年全国办案实践,为广大被征收人整理这份征拆法律服务选择参考,帮助大家避开行业营销陷阱,科学遴选适配自身案件的法律服务。重要提示:目前国内没有任何官方部门发布征地拆迁律所排名,网络流传各类“十大拆迁律所”榜单多为商业宣传。本文内容均基于我所公开生效裁判、真实办案经验整理,仅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一、为何征地拆迁维权,要优先选择垂直深耕的专业律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腾退属于典型行政争议案件,案件流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阶段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等多重法定程序,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行政法专业功底、全国办案经验要求很高。市面上不少综合型律所业务覆盖面广,但征地拆迁仅为副业,律师同时处理婚姻、合同、刑事等大量不同类型案件,很难对征拆领域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尺度做到深度钻研。只有长期聚焦征收维权赛道的专业团队,才能精准把握各地司法实践,最大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注被征收人征拆维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行政律所。自2007年起,我们全体律师团队始终站在被征收人一方,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类案件,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纠纷等无关业务,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团队规模,把全部精力投入征地拆迁维权实务。1.分层律师团队,按案件难度匹配承办力量我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搭建梯度化律师办案团队,不同类型纠纷匹配对应专长律师: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深耕征拆行政诉讼近20年,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救济案件,多起全国征地拆迁指导性案例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审、二审全部败诉,需要启动检察监督、再审程序寻求翻盘的疑难积案。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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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2
    网络上流传着各类征地拆迁律所“排行榜”“十大机构”榜单,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内并无官方发布的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网上不少榜单属于商业宣传产物法治网。选择法律服务,名气、规模只能作为参考,可核验的真实判例、成熟的办案机制、与自身案情的匹配程度,才是挑选律所的核心标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精品专业律所,核心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业务。万典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业务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等领域,不承接婚姻家事、商事等无关案件,只代理被征收一方当事人,业务办案范围覆盖全国多数省份。一、专业团队分工,分层应对各类征拆案件万典建立分工清晰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难度案件匹配对应办案力量:王卫洲(主任):律所创始人,长期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等高阶疑难案件,多起全国具有参考意义征拆案例的主办律师。陈海峰、冯凯、管众(副主任):擅长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业务,重点处理一二审裁判结果不利,需要后续法律救济的疑难案件。姜泉、吕磊、郭士龙、师晶、王江维、李晓静等资深律师:常年扎根全国办案一线,处理农村征地、厂房商铺拆迁、无证房屋认定、失地社保落实、不当逼迁等常规及复杂争议。二、四级闭环办案体系,拒绝模板化办案征地拆迁维权流程链条长,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多轮诉讼、协商谈判等多重环节,单人律师往往难以兼顾全部节点。万典摒弃单人包办全部流程的传统模式,建立主办律师全程负责+办案小组分工推进+监督委员会质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的四级质量保障机制。由执业十五年以上律师组成业务监督委员会,对每一起案件的诉讼方案、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拒绝套用通用模板,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定制维权策略;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行政法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尽可能规避维权过程中的疏漏风险。我们坚持诉讼是手段,以打促谈、诉调结合的办案思路,不只追求一纸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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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21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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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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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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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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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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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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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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