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12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5年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引导住宅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置房屋安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住宅市场化安置
本细则所称住宅市场化安置,是指鹿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和补助,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购置市场房源自行安置的方式。
二、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评估价值时点,参照周边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三、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放弃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属合法(可视为合法)产权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除外)的15%给予奖励;
(二)符合政策规定可按房屋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一至三倍标准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众用分摊面积除外,下同),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扣减综合成本价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属已取得个人建房原拆原建(加层)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临时房屋证书、个人建房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临时工程许可证等证件之一,但未缴纳市政配套等规费的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证件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扣减综合成本价给予奖励。
四、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且在规定期限内购置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的,均可给予购房补助。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付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一)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剩余上市公开销售的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二)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三)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本细则第三条奖励总额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奖励总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本细则第三条奖励总额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
(四)补助兑现
1.申请
被征收人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2)被征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4)原货币补偿协议书、领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审核
实施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现房的完税凭证或者期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核实补助金额,由经办人员填写《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留存联和备案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备案
实施单位将《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住宅货币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实施单位存档。
4.支付
审核、备案后30日内,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5.归档
实施单位应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档案。
(五)被征收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1.在温州市区范围外购房的;
2.未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购房的;
3.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者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房保障规定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六、其他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农房集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