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13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颁布施行。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细则》施行前适用2012年1月9日颁布的“四策合一”政策即《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
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如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尚未摸文认购,按期搬迁并签约的被征收人现要求选择住宅市场化安置的,可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可参照《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但被征收房屋价值应以《细则》施行之日为评估价值时点重新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按标准一次性计算六个月。被征收人原先已领取的临时安置费应当全额予以退回。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上述意见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逾期未重新签约的,按照原协议约定及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关于已实施签约搬迁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
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已通过自愿协商方式签约搬迁的项目,如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尚未摸文认购,被征收人现要求选择住宅市场化安置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已搬迁签约的被征收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可参照本《意见》第一条执行。逾期未重新签约的,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未搬迁签约的被征收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可参照本《意见》第一条执行。逾期未签约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