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1-2016-001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购买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八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购买与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效率,改善征收事务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补条例》《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范围内各实施单位因房屋调查、政策宣传、协商签约、认购安置等工作需要,向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购买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相关工作事项,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实施单位为征收事务代理服务购买主体,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对购买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服务质量予以评价。
第四条房屋征收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身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 服务购买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供应商库,有效期为一年。供应商库到期前60日,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承接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的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信用为B类以上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掌握房屋征收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实施单位需购买征收事务代理服务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明确项目的预计户数、面积、服务内容及时限等,并对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服务价格或其他技术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施单位的要求编制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预选公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预选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报名材料等内容。已列入供应商库且有意承接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于预选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符合采购需求的代理机构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选择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代理机构仅为一家的,可以直接选定。选定结果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选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并将服务购买合同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服务购买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及要求、完成时限、人员编排、服务价格、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征收事务代理服务可分三个阶段购买,包括前期入户调查阶段、中期协商签约阶段、后期认购安置阶段。
第十一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相同阶段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原则上由一家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且能明确划分区块界限的,可以由一家以上代理机构共同承担,并由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领《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从业人员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并做好个人信息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期由市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参与培训的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在承接具体项目时应定人、定岗、定责,实行现场考勤制度,按服务合同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计划,在约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代理工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服从实施单位指挥协调,重视被征收人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度及工作计划落实、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在岗在位率、现场组织管理情况、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其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与管理。
第十六条同一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承接多个征收事务代理项目工作。代理机构在承接新项目前仍有在接项目未完成的,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抽调部分从业人员承接新项目,但剩余人数应保留一定比例。具体可抽调人数由在接项目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每个阶段任务基本完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并且于每年12月份对全区的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日后选择代理机构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实施单位要求调整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困难的,代理机构可以与实施单位协商解除服务购买合同。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不服从实施单位现场指挥与管理的,实施单位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更换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更换情况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规范执业等情况,影响征收工作进度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如代理机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实施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理机构承担。
代理机构因上述原因被解除服务购买合同或无故拒绝承接代理项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其列入政府购买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黑名单,同时将失信单位合伙人或股东个人信息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黑名单报送区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备案。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代理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平台,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后续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章 服务购买经费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购买代理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
第二十三条服务购买费用根据不同阶段按以下标准按实计价:
(一)前期入户调查阶段,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所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15元/平方米。
(二)中期协商签约阶段,根据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15元/平方米。如协议约定为建筑面积安置的,应按系数扣除众用分摊面积。
(三)后期安置认购阶段,根据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10元/平方米。如协议约定为建筑面积安置的,应按系数扣除众用分摊面积。
实施单位可根据代理机构的服务成效对其实施奖励或惩罚。奖惩幅度一般控制在上述标准的30%以内。实施单位拟对代理机构实施奖励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服务购买费用根据不同的阶段分期支付,各期支付比例由协议双方另行约定。代理机构的服务成果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方可支付服务购买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房屋征收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4〕1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承接征收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予以监督管理,其他事项按原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