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1-2014-0023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报表认定要求和程序》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报表认定
要求和程序
为加强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及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文件规定,在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中涉及“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报表”(以下简称“四份表”)合法性认定的适用本规定。
一、认定范围
(一)列入认定范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实施前原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宅基地新建、拆建等各类建设用地“四份表”;
2.现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已经被拆除的;
3.“四份表”未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1.“四份表”已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
2.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实施后原乡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四份表”;
3.持有“四份表”,但实际未实施建房的或实地一直是空地且未办理宅基地续批手续的。
(三)各街镇认为需要启动认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况,需报区“四份表”认定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二、审查内容
(一)提供的“四份表”是否真实;
(二)提供的“四份表”是否已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三)提供的“四份表”土地使用权人、位置、面积、用途与被征收的房屋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职责分工
(一)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四份表”的受理,并根据土地登记职责分工发函至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或温州市土地交易登记中心核对土地确权发证情况,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或温州市土地交易登记中心需根据查证结果反馈属地街镇;
(二)对未确权登记的“四份表”,属原乡镇政府批准的,由属地街镇负责调查认定;属原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调查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属地街镇。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四份表”认定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核对盖章);
3.户口薄或派出所内册记录、结婚证(复印件需核对盖章);
4.“四份表”复印件(需经原件核对盖章);
5.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或依据;
6.当事人对“四份表”真实性及使用情况的承诺书;
7.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由属地街镇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原件后盖章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调查
1.属地街镇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甄别),核对土地坐落位置(附图件)、用地面积、“四份表”记载的家庭人员户籍信息、申请人现户籍信息及宗地相邻土地权利人名称等,书面发函至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或温州市土地交易登记中心,并附房屋拆迁入户调查丈量资料,就该“四份表”是否已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情况进行征询。
2.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或温州市土地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属地街镇书面提供的信息,对“四份表”记载的家庭人员及申请人现户籍登记在册人员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有宗地号的,需对该宗地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确定申请人提供的“四份表”是否已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并将情况反馈属地街镇。
3.经核查“四份表”未确权登记的,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和属地街镇根据职责分工按以下要求进行合法性认定:
①属地街镇对申请人提供的“四份表”与原审批档案进行查证;
②属地街镇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查验,根据需要就“四份表”有关情况走访村委会,询问申请人及至少一户相邻关系人,做好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告知被询问人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并签字确认归档保留。
③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应当根据审批宗地的具体信息核对相关历史图件,原则要求对宗地审批后不同阶段的相关历史图件进行核对,不同阶段的图纸反应的建筑形态均应做好核对记录。
(四)公示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公示内容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在村委会、街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意见由属地街镇汇总;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由属地街镇汇总,认定结果统一由属地街镇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复查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镇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再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属地街镇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由街镇统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查申请人。复查申请人以相同的理由或事实重复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
(六)建档
对“四份表”认定应建立“一表一档”。
五、组织领导
区“四份表”认定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落实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核实工作;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应做好“四份表”合法性认定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与指导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四份表”申请认定的,或恶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四份表”认定工作人员应按照此认定要求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已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未经登记建筑“四份表”认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