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权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体房源类型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征收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住宅用房扣减200元每平方米确定。
第九条 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条 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翻倍后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再根据认购顺序号先后依次认购定位。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认购定位完毕后,再根据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认购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认购定位产权调换房屋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
(一)分户后每户就地或模拟就地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须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的份额可自行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共有房屋分户后,套型差和户均增购优惠政策仍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内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就地产权调换”),根据第十五条至二十条的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时,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住宅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第十七条 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宅安置房: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登记发证内档)建筑占地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三)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颁发)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规划用地许可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四)房屋位于《旧城区规划》所划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临时房屋证书或者个人建房批准书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面积给予发放签约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奖励:
(一)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面积;
(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面积。逾期安置的,奖励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优惠政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一处被征收住宅用房,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第二十条 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因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三)协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四)安置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应另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可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也可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收购金额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应缴购房款扣减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后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包含收购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款项,下同)的,可按收购金额5%给予奖励;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的,可按收购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外实行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异地产权调换”),可按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后,用于折抵异地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住宅安置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按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住宅安置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营业、办公用房可根据签约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上限为1400元每平方米,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楼幢或区块为单位,该楼幢或区块内住宅、营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100%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楼幢(区块)奖励。其中非住宅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住宅奖励标准按收购金额的5%计算。楼幢、区块可由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形态、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划分。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
第二十九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模拟安置房收购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二)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第四章 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五)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住房保障,不再享受套型差与户均增购优惠政策:
(一)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人均18平方米以内、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均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人均18平方米以内、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宅产权调换具体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指定房源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以外的,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异地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保障性住宅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金。
第三十八条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执行,取消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奖励补助规定。
工业用房内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凭购置(建)发票或登记入账等原始凭证予以确认。确因发票遗失、未登记入账或租赁工业用房而无法提供购置(建)原始凭证的,可由实施单位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后,由实施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确认,并由评估机构按确认后的清单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第四十条 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奖励补助的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多业主的公寓楼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附属配套建筑;
(二)已计入被征收人产权面积的地下层(地下室)、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三)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第四十一条 实施单位可对被征收人的下列财产给予补助:
(一)单相电表每只补助210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700元。
(二)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 108元。
(三)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300元。
(四)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780元。
(五)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158元。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含模拟安置房收购)的,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出让土地性质与划拨土地性质两者市场评估价值的差价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系经过交易而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房屋交易时当事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剩余年限占比部分予以退还。
第四十三条 藤桥镇、山福镇(含鹿城轻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的安置房结算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其他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补偿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