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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9-05-29
浏览次数: 237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8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对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非营利性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意愿征集、房屋调查、评估委托、补偿协商、文书送达、协议签订、腾空拆除、权证注销等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旧城区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外实施旧片区改造的,原则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价值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体房源类型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征收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住宅用房扣减200元每平方米确定。

第九条  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条  征收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翻倍后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再根据认购顺序号先后依次认购定位。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认购定位完毕后,再根据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认购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认购定位产权调换房屋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

(一)分户后每户就地或模拟就地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须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的份额可自行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共有房屋分户后,套型差和户均增购优惠政策仍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内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就地产权调换”),根据第十五条至二十条的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时,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住宅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第十七条  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宅安置房: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登记发证内档)建筑占地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三)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颁发)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规划用地许可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四)房屋位于《旧城区规划》所划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临时房屋证书或者个人建房批准书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面积给予发放签约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奖励:

(一)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面积;

(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且房屋建造于19981231日之前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和199812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面积。逾期安置的,奖励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优惠政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一处被征收住宅用房,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第二十条  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因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三)协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四)安置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应另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可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也可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收购金额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应缴购房款扣减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后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包含收购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款项,下同)的,可按收购金额5%给予奖励;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的,可按收购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用房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外实行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异地产权调换”),可按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后,用于折抵异地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住宅安置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按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住宅安置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营业、办公用房可根据签约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上限为1400元每平方米,具体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楼幢或区块为单位,该楼幢或区块内住宅、营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100%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楼幢(区块)奖励。其中非住宅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住宅奖励标准按收购金额的5%计算。楼幢、区块可由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形态、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划分。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可按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

第二十九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工业用房可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模拟安置房收购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

(二)初中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1日起保留3周年。

第四章  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颁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五)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住房保障,不再享受套型差与户均增购优惠政策:

(一)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人均18平方米以内、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均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12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人均18平方米以内、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宅产权调换具体房源由实施单位指定。指定房源在征收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以外的,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异地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保障性住宅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金。

第三十八条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执行,取消其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奖励补助规定。

工业用房内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凭购置(建)发票或登记入账等原始凭证予以确认。确因发票遗失、未登记入账或租赁工业用房而无法提供购置(建)原始凭证的,可由实施单位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后,由实施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确认,并由评估机构按确认后的清单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第四十条  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奖励补助的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多业主的公寓楼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附属配套建筑;

(二)已计入被征收人产权面积的地下层(地下室)、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三)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第四十一条  实施单位可对被征收人的下列财产给予补助:

(一)单相电表每只补助210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700元。

(二)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 108元。

(三)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300元。

(四)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780元。

(五)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158元。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含模拟安置房收购)的,如被征收房屋土地属国有出让性质且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出让土地性质与划拨土地性质两者市场评估价值的差价退还剩余年限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系经过交易而将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实施单位也可根据房屋交易时当事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按剩余年限占比部分予以退还。

第四十三条  藤桥镇、山福镇(含鹿城轻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的安置房结算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98日起施行。《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其他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补偿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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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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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4
    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较为长久的楼许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去进行拆迁征收工作,这是因为当一栋楼的时间年限较长之后楼内的结构很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破坏,此时如果人们不断的在里面进行居住很可能会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为了使得居住人能够以良好的居住体验感去进行生活会对这些房子进行拆迁,而此时人们需要联系拆迁律师去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什么是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在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人们会遇到价格上需要计算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家里成员的相互商讨的情况出现,如果因为发生了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拆迁无法顺利进行,其实是会给自己日常的生活带去困扰的,此时可以联系拆迁律师去咨询相关的条例以及规定,从而得知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费用是多少,并且律师也会告知拆迁这所应该分配的份额是如何去进行界定的。在通过了解之后人们才能够知道怎样的拆迁征收方式是较为合理,并且怎样分配所收取到的拆迁费用能够不让加里人之间出现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去对费用进行支配才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征收费用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律师的建议之后人们所做出的决定都能够较为的冷静并且较为的合理,不会因为产生了矛盾而导致后续沟通有问题的情况出现。人们需要明白只有充分的去了解相应的拆迁征收条例才能够知道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征收费用是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的,当了解了之后才能够准确的去进行后面的各项商讨工作,合理合法的去面对所需要发生的事情为了保障自己,不要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以不太良好的情况去发展联系拆迁律师来进行操办,其实是较为有必要也较为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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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1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政府、企业、社会群体以及个人几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我们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拆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属性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以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跋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义务,享有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权利而政府则被赋予了对拆迁的管理权。二、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当然现在大部分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拆迁当事人必须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政府裁决,不执行裁决义务的还可以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也基本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三、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拆迁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重视。我们老百姓应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无数过往案例证明,当发生违规拆迁,补偿不合理、暴力拆迁等严重损害我们百姓利益的问题时,靠暴力去应对这些违规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出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让法律及早的介入到违规拆迁事件中,用法律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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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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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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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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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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