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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浏览次数: 235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1.2018年5月底前,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试点村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2018年底前,力争完成75%个村的权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率要达到80%以上。

3.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力争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本次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开展工作部署(2018年4月中旬)

1.组建机构。各街道(乡镇)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承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村(居)也要相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班子,组织和承办本村(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并出台《洞头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3.人员业务培训。为保证发证进度和质量,先行组织培训再展开工作,培训对象为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基层国土所全体人员、各街道(乡镇)抽调参与调查的业务骨干和村级主要负责人。

4.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招标。拟定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和项目招标结果公示,签订项目合同等。

(二)全面推广实施(2018年5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1.调查摸底(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由各街道(乡镇)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工作。要以危旧房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全面摸清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使用情况,掌握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和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等基本情况,要分类建立台账,形成基础资料,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调查表》(附件1)上报区国土资源局汇总。

2.开展权籍调查阶段(2018年5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在洞头区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并充分运用该调查成果数据资料,使本次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籍调查与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做到无缝对接,并加以补充完善。区政府出资统一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要求招标选择权籍调查单位,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全面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全覆盖且完整的洞头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3.试点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先在全区范围内选定一个村作为试点,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为下步全区铺开组织实施打下基础。

在试点村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和权籍调查试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试点村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测绘和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步完成试点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总结形成适合我区数据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法以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经验。

4.开展确权登记(2018年7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铺开,力争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由各街道(乡镇)负总责,按照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每完成一个行政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再进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在每月底认真做好确权登记发证进度统计工作,并于每3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附件2)上报给区国土资源局汇总统计。

(三)全面总结验收(2019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1.检查总结验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街道(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和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各街道(乡镇)要将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宣传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迎检工作。认真检查确权登记工作相关资料,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建立相关台账,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3.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街道(乡镇)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切实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坚持“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的原则,依法登记后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1993年11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未经处理,一律不予登记。

(二)自愿申请登记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洞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

(三)试点先行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一个行政村作为洞头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试点村。鼓励试点村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展开。

(四)二级审查原则。由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后,报各街道(乡镇)初步审核,各街道(乡镇)初审后,相关资料由申请人上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复核审查并登记发证。

(五)一户一房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则上只登记一处农村宅基地,除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外,其它只作调查不予颁发证书;对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登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六)整体推进原则。坚持“全面摸底、先行试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区统筹、部门指导、街道(乡镇)主体实施的方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有效开展调查摸底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优质服务原则。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农民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做到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多数农民满意。

五、登记技术路线

(一)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主体资格审查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户主或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代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当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提交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程序

1.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是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的重要支撑。是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现场调查,以全面查清宗地和房产的权属状况,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申请人要配合做好权籍调查的指界工作,由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组织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并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等规范要求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资料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为实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做好准备。该项工作采取委托中介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各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和国土基层所要积极参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做好权籍调查业务的开展和检查入库工作。

2.申请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审核

(1)权属审核的标准:权属来源合法、面积量算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2)权属审核的内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对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及房屋所有权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和房屋所有权审核)。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权属审核实行初审和复核两级制。初审由街道(乡镇)在经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检查基础上再次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复核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照职权进行审查复核,主要对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宗地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是否明晰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5.公告

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章手续和土地用途、面积及房屋所有权产权归属和性质进行全面审核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村务公告栏或区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期15天。公告期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对登记结果重新复核。

6.登簿

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予以登簿,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注册登簿手续,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发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

六、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房产测绘面积、村(居)证明等资料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且未再发生扩建、翻建的,由当事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街道(乡镇)核实,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按房产测绘报告和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对1992年5月28日前对房屋进行拆建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所有权。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处罚)后,按现有在册人口规定面积标准内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区住建部门予以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批准文件、房产测绘报告、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材料按批准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认权属。

(五)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六)2014年3月27日起,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七)其他涉及违反建设等有关事项的违法处置,为推进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八)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符合补办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和补办,街道(乡镇)、区国土资源局和区住建局要及时做好相关补办手续的办理。

七、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经街道(乡镇)会同区住建、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对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区政府成立全区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予以查处和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住建部门要对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农村住房及时补办,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街道(乡镇)、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认定,要对房屋竣工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建房对象抓紧组织规划核实确认手续;各街道(乡镇)要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要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确权、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三)强化纪律,考核督查。本项工作列入街道(乡镇)年度考核,考核方案由区考核办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参与宅基地及住房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减轻农民负担。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积极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办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要减轻农民负担,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司法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对于在本次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期间申请宅基地登记的农户,继续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在办理住房继承公证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上述收费不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五)强化宣传氛围。各街道(乡镇)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主动申请,加快推进我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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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关系住房、经营场所和家庭重要财产。很多被征收人在第一次寻找律师时,除了在网上查询专业拆迁律师,也会向有过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打听:哪家律所真正做过拆迁案件?律师负责不负责?案件遇到困难以后还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而言,口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而是在一件件真实委托中慢慢形成的。北京万典长期深耕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业务,坚持站在被征收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从住宅拆迁、企业厂房征收,到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再到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复杂程序,万典律师长期面对的,正是被征收人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当事人通过其他委托人介绍找到北京万典。有人是自己的亲友曾经委托过万典,有人是在当地其他拆迁户那里听到万典的名字。对一家律师事务所而言,被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以后继续推荐,是一种直接的认可。这种认可从哪里来?北京万典认为,最终还是要回到两个字——办案。一、把案件交给万典,不只是交给一名律师拆迁案件通常不是一次咨询、一次开庭就能够解决。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征收补偿、评估、行政协议、强制拆除,也可能从行政复议一路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企业拆迁还要进一步处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停产停业等问题。案件越复杂,越不能完全依赖一名律师个人判断。因此,北京万典长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案件进入律所后,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办案团队,由律师共同梳理材料、研究争议、设计程序。重大问题可以提交内部研讨,疑难案件还可以通过业务监督和集中讨论进一步复核。北京万典重视的,不是简单增加参与案件的律师数量,而是让案件中的重要判断有人研究、有人复核,出现新的情况以后能够及时调整思路。同时,万典也把调查取证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拆迁案件中的很多问题,并不会直接写在一份补偿文件里。征收依据是什么、程序走到哪一步、房屋和土地手续如何形成、行政机关实施了哪些行为,都需要通过材料一点点还原。只有把事实查清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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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8
    房屋征收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选择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怎么算?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却发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办?房屋已经被拆,原本应享有的安置权益还能不能继续争取?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后,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多少钱”问题,而是一系列与房屋价值、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协议效力和后续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2026年寻找拆迁安置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律师或房屋征收律师时,有没有长期处理征拆行政争议的专业积累,能不能识别补偿和安置中的关键问题,复杂案件出现变化后是否能够继续推进,才更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相关行政争议。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到产权调换、行政赔偿以及二审、再审等后续程序,北京万典围绕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持续积累办案经验。对北京万典而言,拆迁安置案件不能只看一个程序,更要看当事人最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一、拆迁安置问题越具体,越考验律师是否真正长期办理征拆案件拆迁安置听起来只是“补偿”和“安置”,真正进入案件后却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争议。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认为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有人希望产权调换,却发现安置房面积、位置或者差价计算存在问题;有人本人没有签字,亲属却代签了补偿协议;还有人在房屋被拆以后才进入行政赔偿程序,需要重新处理房屋价值、产权调换和财产损失。不同问题对应不同法律路径。北京万典长期办理征地拆迁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并不把“征拆”作为一个笼统业务,而是继续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行政行为和后续赔偿中寻找真正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这也是专业拆迁安置法律服务与普通诉讼代理的重要区别。当事人看到的是“补偿不合理”,律师需要继续判断究竟是房屋评估存在问题、补偿方案本身不公平,还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看到的是“协议被别人签了”,律师还要进一步分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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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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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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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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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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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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