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异地委托造地。设施农用地不再经营使用的,复垦后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退还开垦费。
(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上级文件规定限额标准,具体确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鼓励集中兴建农业公共设施。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宜与生产设施及承包流转用地距离过远。
三、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程序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内容与要件,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进行固化。
(一)设施农用地的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备案对象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自然人不得申请。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相关部门踏勘反馈意见后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当地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材料。设施农用地项目主体申请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时需提供经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3、复耕协议;
4、承包权流转合同;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6、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含定界图、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立面图)及公示照片;
7、使用耕地“占一补一”验收文件或开垦费缴纳凭证。
(三)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流程。
1、经营者向县农业局提交申请;
2、农业局牵头相关单位实地踏勘,并确定用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时反馈经营者;
3、经营者根据反馈意见准备项目备案材料;
4、乡镇及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并上报县政府;
5、县国土局签发允许建设通知书;
6、经营者取得允许建设通知书,并在一年时间内完成建设,向县国土局申请验收,县国土局牵头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给予颁发《设施农用地项目动态管理备案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撤销备案手续,项目用地由申请人恢复原状。
(四)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除上述相关规定之外,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中存在砖混、混凝土结构的必须提供建筑结构图并注明各区域用途,不得出现居住用途。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7米(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按规范操作)。经县政府同意备案后,项目须在1年内建设完成,超过批准时间1年未建的按现状备案。
2、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涉及需要使用林地的,按照林业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国有农(林)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参照执行。
4、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四、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的服务与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农业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政策及农业相关规定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林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经营者资格审核。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土地复垦协议内容审核,及时对非法建设依法处置。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
3、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核,林地使用审核与审批。
4、环保部门:负责审核规模化畜禽蚕养殖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水利部门:负责审核水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6、住建部门:负责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内的项目审核。
7、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前期审查,包括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材料真实性、是否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建设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保证设施农用地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建设,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等。
(二)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的服务与指导。
1、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当地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在公示结束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规范用地行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三)推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项目复检制度。对历年已备案(审批)项目颁发《设施农用地项目动态管理备案卡》,乡镇政府每年四月份对项目进行复检,对通过检查的项目在动态卡上加盖印章,未通过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一般整改期限为1个月),设施农用地的经营主体拒绝复检或在限期内拒不完成整改的,撤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恢复土地现状。复检内容为:
1、是否尚在经营。停止经营一年以上的不予通过。
2、是否改变功能。主体功能擅自改变的不予通过,部分改变功能的在完成整改或经功能调整后再予以通过。
3、耕作层保护措施是否到位。耕作层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通过。
4、建筑面积和建筑布局是否发生变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或变更建筑布局的不予通过。
《设施农用地项目动态管理备案卡》有效期五年,经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给予更换,重新颁发。审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不予颁发《设施农用地项目动态管理备案卡》,项目用地由申请人恢复原状。
各乡镇在每年的五月底前把复检项目的清单及复检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对复检项目联合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得少于10%。
(四)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实行设施农用地项目信息共享,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2、严格监督并严肃处理设施农用地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未批(备)先建、少批(备)多建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的按耕地开垦费2倍处罚,占用其他土地的按每平方米30元予以处罚,经处置后补办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虚报条件骗取备案的撤销备案手续,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备案后改变用途的,限期整改,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不能整改的撤销备案手续。
3、相关部门、乡镇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未按规定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