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于2018年8月17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下面重点围绕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相关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55号)、《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文政发﹝2017﹞158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以户为基本申请单位进行登记,相关权利人为户共有人,可由户主持证或权利人共同持证。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四、主要内容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全篇6章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文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工作。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内容为起草依据及适用范围、解释。第二章为登记原则共4条,分别为依法登记原则、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原则。第三章为权属确认共十一条,依次从登记提供的资料、登记委托代理形式、不同时间阶段的权属确认、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析产赠与为来源的登记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本县范围内(县城规划区除外)符合条件的农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跨村、(乡)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第四章为权籍成果确认共4条,从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面积测算、权属调查成果公示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第五章登记发证共4条,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类型、登记流程等。第6章附则共6条,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工作的其他事项作补充说明。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