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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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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办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55号)、《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文政发﹝2017﹞158号)等,立足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指的确权、登记统一指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以户为基本申请单位进行登记,相关权利人为户共有人,可由户主持证或权利人共同持证。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时,其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建筑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审批后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办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要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分类处置,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第三章    权 属 确 认

第七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三改一拆政策到位证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民政、镇(街)等相关单位出具地址证明;

(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本次登记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申请的,受托人、委托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提供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申请确权登记;但处分不动产的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分不同时间阶段进行权属确认: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当事人申请,由村镇(乡)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现有实际占用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由村镇(乡)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规定,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过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关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或农村村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乡)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乡)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乡)规划补办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如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乡)规划、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一户一宅”规定的,由户主提供相关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情况处理到位的证明材料,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补办用地、规划手续,以乡镇批准的宅基地和建筑面积进行确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实行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十条 为妥善处理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中存在临时建筑、没收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村村民权益。登记房屋中存有临时建筑、没收建筑的,应先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置,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凭相关文件或证明予以确权。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当地政府同相关执法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时能够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用虚线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不能够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属规划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实测面积给予确权。

第十一条 房屋闲置或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权利人不申请的,可由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予以注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上顶盖;2、应有围护结构;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结构层高2.20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第十二条 父母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以赠与或析产方式转移给子女的,属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直接以析产或赠与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子女在本县域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并按税务部门规定完税后,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县范围内(县城规划区除外)农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跨村、(乡)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

(一)无房户,且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可以批准异地建房的;

(二)政府实施道路拆迁户、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户、地震等自然灾害受灾户、D级危房户、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原宅基地及房屋按政策已经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合法继承,导致拥有多处住宅的,不认定为多宅。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由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由县侨务部门出具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后,可参照农村村民的标准给予登记发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合法审批资料按审批面积进行确权;

(二)因依法继承的;

(三)对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房屋使用权人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未经拆建、扩建、翻建的,且现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的,经宅基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报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现在房屋使用人进行确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权属:

(一)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二)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

(三)违法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四)因依法查封、冻结等原因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

(五)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注销而未注销的;

(六)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鉴于实际认定工作的复杂性,对情况特殊的个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建办(村建办)汇总,由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联审确认。历史遗留宅基地认定原则上以村庄为单位统一上报。

第四章   权籍成果确认

第十八条 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应进一步核实并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九条 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若房屋建筑面积无法按现行测量规范独立成套的,则由权利人按幢申请登记;若宗地合并、分割,房屋成套,则按共用宗和套登记。一户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宅基地但总占地面积未超过本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关于使用其它土地的面积标准计算,按一户予以确权。

本细则实施前,原已按层、套、间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房屋,可维持现状,今后办理转移登记时,仍可按层、套、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面积测算统一根据国土部《地籍调查规程》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已发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宅基地及房屋,四至界线未发生变化,但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现在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第五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具体承办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主要是指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他相关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登记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制定登记发证程序:

(一)测绘与权属调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在登记发证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绘,形成完整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材料权籍调查成果,做到一户一档。

(二)申请。农户持权籍调查成果和图形成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向属地国土所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三)受理。经国土所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联审。若需要联审,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住建、行政综合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审核。国土所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簿、缮证。

(六)发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制证后,不动产权利人可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土所或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的,按其执行通知书办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农村村民建房简易补办村镇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相关规定。有序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审批补办、村民争议调处等工作,切实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帮助城镇居民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骗取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依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具体参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15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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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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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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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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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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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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