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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6-03
浏览次数: 349

文政发〔201452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4825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有新政策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安置用房指标、村集体二、三产业留地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多种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前期、征地政策处理、征地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事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同时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前,对被征地单位履行下列告知程序,并在被征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政府指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

(一)征地告知书。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规模(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勘测定界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用地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做好定界范围内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的调查。

勘测定界单位完成土地定界并制作土地勘测定界表、土地勘测定界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权属调查表,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将上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在被征地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开张贴公告。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有异议的,在公告次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复查的,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自收到复查申请后,在5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的或未主动配合复查的,视为确认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拟征土地的项目名称、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面积、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位置、补偿标准、地类、面积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相关网站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农用地转用与征收报批前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并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鼓励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时,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征地批准后,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七)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涉及房屋补偿的,还需提供房屋补偿协议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交地时间,及时移交被征收的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地或拒绝交地。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农民对经批准征地行为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要求,全县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全县土地区片划分为五类(详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区片综合价:

征收耕地(园地)的土地补偿费,一、二类区片为2.0万元/亩,三类区片为1.8万元/亩,四、五类区片为1.6万元/亩,其余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其区片综合价为土地补偿费。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1万元/亩。

五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1.9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 万元,水稻田每亩0.08 万元,旱地每亩0.06 万元。

(三)林木补偿费:

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征收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坟墓迁移费每穴200400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征地现场处理完毕、及时交地的,该项费用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5%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需要(包括征收后出让)征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耕地的。政府采取按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征收城镇规划区以外耕地的,不安排留地。

第十八条  安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自行开发或委托代建的,在20151231日前征地的,留地指标比例可按不超过征收报批耕地面积的10%标准安排,容积率按1.5计算。留地的供地方式可采取:

(一)安置留地不征地,采用农转用后以集体土地拨用方式供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安置留地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土地出让金由村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所确定的出让金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九条  201611日开始采取以留房或者货币安置形式解决。采取留房安置的,20161231日前征地的,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的,以留房建筑面积折算计算标准为:按征收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地指标或每亩给予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用地安置指标。201711日后,按每亩给予100平方米住宅用地安置指标。建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转为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转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用地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相应地价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专项计提资金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三)物业回购。因情况特殊,需要物业回购的,在公开出让土地地块的招拍挂公告中,注明按前述计算的安置建筑面积标准设定代建面积,由房开企业代建,给被征地村以成本价回购。回购成本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含安置地应当计提的科目)、建筑造价、前期设计费用等构成。被征地村未按时间节点要求支付成本款的,另需按财务成本增加相应费用。

(四)留地指标政府收购。因情况特殊,被征地村提出要求政府收购留地指标的,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和财力,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决定有偿收回。县政府确定年度安置留地指标收购的指导价格标准,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指导价格标准。乡镇政府根据被征地地段的市场评估住宅楼面地价,在扣除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和计提等支出后,结合县政府确定所在镇安置留地指标收购的最高指导价格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购价格,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征收耕地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征收耕地按规定给予的留地安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乡镇政府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村集体所有。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安置的标准为:一类区片:1828 万元/亩; 二类区片:1118 万元/亩; 三类区片:511 万元/亩; 四类区片:25 万元/亩。 各乡镇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各村货币折算安置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货币折算安置标准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规定按每亩4.2万元进行筹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征收集体耕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1个。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部门审定,由县人社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20147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根据个人不能双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详见《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1399号)。如有新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2009 420日文政发〔200948号发布实施的原《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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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25
    开鲁土地纠纷,本所王卫洲律师与多名法律专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种植户被要求交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4月23日,开鲁县发布通报称,村镇干部催收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关于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4月24日,开鲁县政府新闻办再次回应称,当地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的处置方式为,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此次纠纷由何而来?如何看待官方通报的“私自开垦耕种”?此事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村镇干部是否有权现场阻拦耕地?针对以上问题,澎湃新闻进行了梳理,并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进行解读。 纠纷由何而来?“中国三农发布”此前报道称,开鲁县建华镇种植户在双胜村承包了5000多亩地,现在已经到播种时节,但村、镇有人看着不让种地,今年要求他们每亩地缴纳200元的费用。报道还显示,村里发出过催款通知。通知称,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现对承包的草地内新增耕地4650亩收取承包费,每亩每年200元,年限3年(2024年至2026年)。“限你在2024年4月10日前到村委会缴纳承包费,逾期不缴纳承包费原合同终止,土地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按镇、村干部的说法,这些种植户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交“增补承包费”,要么解除承包合同。此次纠纷由何而来?开鲁县4月24日的通报称,涉事地块由非双胜村人员张某柱为兴建奶牛养殖场租赁。据张某柱表示,该地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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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17
    浙江卫视报道本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温州1735名村民“民告官”案件#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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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4 - 12
    征地拆迁妇女权益保障大会在京顺利召开经过精心的筹划和准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庭辩艺术研究院发起的关于征地拆迁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现状和现实困境突破研讨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在京正式召开。参会人员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北京电视台主持人王文卓、中国商报资深记者杨宏生、北京市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陈亮、凤凰网财经记者杨越欣、人民调解员闫煜华、财新周刊记者张一川、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等人。会议主持人:李雪记录员:陈荣本次会议以“征地拆迁妇女权益保障”为主题,详细讨论了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国家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妇女权益保障也具有显著的提高,但是现实的项目和案件中,仍然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实现的困境,在征地拆迁中尤为凸显,比如拆迁安置、土地补偿中有男无女、土地承包中妇女没有土地,而且一些村集体仍将这种标准作为惯例,难以突破等难题。会议期间,北京市人民调解专家闫煜华闫老师表示:她负责的大部分都是北京市内的拆迁案件,她提到的北京市目前来说在法律制度的落实上还比较可以,这和北京的法制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就妇女权益保障这款,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外嫁女补偿利益的问题,过程中也为我们举例说明了矛盾存在的具体表现,但是解决还是以协调为主,目前在海淀区甚至北京市来说问题并不突出。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栏目主持人王文卓谈到,第一,征地拆迁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私权利向公权力的挑战,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通过律师走法律途径去维护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过程中为我们讲述了郑国的邓析与子产的故事,更加突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需要去做很多工作和努力,其中也包括维护妇女的权益。第二,目前征地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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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1 - 08
    姜泉律师,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现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再审申诉执行姜泉律师具有十几年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各类不动产案件,擅长土地拆迁领域及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行政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所办案件几乎涉及全国各地,并且在这类案件中善于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委托人获得最大利益,曾成功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中涉及到刑事案件、房地产纠纷、建筑领域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维权、国有土地征收维权、企业拆迁维权、涉拆刑事案件、建筑工程相关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各类合同起草和纠纷处理。代表业绩主要为客户提供行政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代表案件包括:√河南郑州惠济区养鸡场拆迁案,通过法律手段,最终为委托人争取满意补偿。√河北邯郸王先生征地案,通过评估的方式获得惊喜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云南楚雄征地案,通过前期细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快速解决纠纷,并为委托人争取满意补偿。√安徽阜南县拆迁纠纷,未委托人争取四套房子,委托人很满意。√山西榆次企业拆迁案,为委托人争取满意房屋装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贵州务吴川个务川县征地拆迁案,为委托人争取合理补偿。√山东汶上县拆迁案,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很好效果。√湖南益阳铁路项目,通过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得到满意补偿。√湖北十堰拆迁案,通过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得到满意补偿。√江西抚州养猪场拆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委托人得到高额补偿。√河北邢台李某某等三人诉邢台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局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案件解决。√唐山部西里拆迁纠纷,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得到合理补偿。√北京广渠门绿化带项目拆迁纠纷,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得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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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3 - 17
    “强拆”一般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协商一致,由于项目开发工程工期紧张,每拖一天就会有许多利益损失,这时有些地方的征收部门就会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现如今政府强拆行为已经很少发生了,但也并不是没有,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强拆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从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2021年自家房屋遇到征收,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我们的合法房屋的,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合法。当我们合法房屋真的遇到强拆,该如何挽回损失呢?前段时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商丘刁xx九人房屋拆迁案就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强拆案件,也登上了当地的新闻。河南省商丘市刁先生,因县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先生房屋进行了评估,其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也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令人意料不到的是,2020年9月24日清晨五六点左右,当事人刁先生家遭遇强拆,刁先生被拆迁工作人员打断7根肋骨,随后被人抬出家门。随后万典律师奔赴当地为刁先生等人维权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强拆房屋违法。但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拒绝承担强拆主体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县政府答辩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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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03 - 11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一家专业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开创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土,做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万典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被社会各界广为报道和赞赏,当今时代律师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传统散兵游勇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律师行业,本所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精诚协作、术业专攻”的执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并取得辉煌的成就。 万典是由一批经过严格筛选的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队伍组成,为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万典承办的每一项业务均有专业化办案小组承办,业务监督委员会指导, 专家把关、团队协作,凝聚全万典力量,追求最优质服务,聘请万典律师就是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选择万典,就是选择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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