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政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30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开发区国有房产管理,维护国有房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房产配置,提高国有房产使用效益,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开发[201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房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分类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及其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有房产管理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管委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实施综合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房产购建、处置和利用国有房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等事项;
(三)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监督、指导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国有房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由国有房产产权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特殊情况可由管委会联席会议按照有利工作的原则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国有房产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管委会联席会议意见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建完工(购置)移交的国有房产交验工作,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负责国有房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国有房产调剂使用、招租、出租、收益收缴和上缴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房产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包括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确保国有房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国有房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房产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报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管委会对要求配置的房产,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在所管辖房产中调剂安排。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房产,无法通过调剂解决需购建的,经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基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管委会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和购建房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房产无法满足办公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它单位共用所需房产;
(三)所需房产难以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急需购置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
第十条 房产配置和购建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国有房产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房产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办公类国有房产。行政办公类国有房产是指管委会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日常职能所用的国有办公用房。
(二)出租类国有房产。出租类国有房产分为专项出租类国有房产和其他出租类国有房产。专项出租类国有房产是指由管委会确定房产特定用途,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承租人的国有房产。其他出租类国有房产是指闲置的、临时对外出租的国有房产。
(三)公共配套类国有房产。公共配套类国有房产是指市政设施用房和公共设施用房。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修缮房屋是房产具体管理单位的责任。房产具体管理单位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类国有房产、公共配套类国有房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五条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在管理、出租经营国有房产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管委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细则内容包括经营原则、经营方式、租价(出租国有房屋的价格,原则执行市场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专项出租类国有房产招商入驻条件、考核规定租期及其租金价格按各房产具体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细则执行,对符合管理细则优惠政策规定的租金减免等需另报管委会联席会议审定;其他出租类国有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出租,如不实行公开出租的国有房产,需报管委会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管理、经营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上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经费支出则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租金、合同履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收缴管理。
(一)租金的收缴管理。国有房产管理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在承租单位入驻前必须负责先收取半年租金,以后每半年收取一次租金,直到租赁期满。国有房产管理单位收取承租单位租金后应及时上缴到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
(二)合同履约金的收缴管理。合同履约金金额一般为三个月租金,在承租单位支付第一次租金时一并收取,租赁合同解除清算后退还。国有房产管理单位收取合同履约金后应及时上缴到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
(三)水费、电费、物业费的收缴管理。合同约定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房产具体管理单位统一收缴的,房产具体管理单位必须督促承租单位在租期内上交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欠缴租金和相关费用的管理。房产具体管理单位对承租单位欠缴租金(包括代收代缴水、电、物业管理费)达到合同履约金时,一般要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产租赁权。对有欠缴租金、改变合同约定的房产用途、对承租的房产造成损害等不良记录的承租单位一般不得续租。
第十九条 国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和维护。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国有房产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物业管理费支出。行政办公类、公共配套类的国有房产物业费由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出租类国有房产的物业费由承租单位支付。
(三)其他支出。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国有房产装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支出列入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国有房产处置及用途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房产处置,是指房产权证的转移或核销,包括房产转让、出售、重建、拆迁征用、改造、损失(投资亏损、各种原因毁损)、捐赠、无偿划转等。
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处置必须报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处置房产取得的变价、残值、补偿等收入,扣除费用、税金等支出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房产使用类别发生变更的,由国有房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使用类别进行归类管理。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 国有房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房产实行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其产权合法凭证是房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取得、处置房产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核销资产登记。
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末对房产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房产土地的使用、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应分别于当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房产管理情况统计表》、《国有房产租金收入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将租赁合同副本送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房产的,以及在上缴、管理国有房产收益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监察室应加强对国有房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房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