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细则》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5月27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妥善认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未登记房屋,切实维护未登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开发区(海城街道、天河街道、沙城街道、星海街道)范围内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和依据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认定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或其房产图(以下简称为基准图)为依据。具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1.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的,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之前建设。
2.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等面积追认为规定的时限之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认定为规定的时限之后建设。
3.在基准图未标明存在的房屋,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在本细则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时限之后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系基准图不详尽、准确的,可以认定其为本细则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时限之前建设。
(1)在规定的时限之前的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且原房屋与现状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
(2)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阁楼等附属部分,现状房屋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房屋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
(3)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在本细则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之前形成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5.1990年3月31日(含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6.经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三、认定机构和人员
管委会成立未登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与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党政办、纪委(监察室)、住房与建设局(规划处、房管处、规划所)、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龙湾区法院、房屋征收办、区检察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开发区征收未登记房屋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住房与建设局,牵头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的相关技术性工作。
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人员由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派专人组成。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认定工作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等因素,在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人员中组建多部门联合复查认定小组。管委会可指定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复核认定专家组。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确定认定人员,负责初审及各环节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和流程
(一)初审。初审由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包括基础调查、技术审查、初步认定三个环节。
1.基础调查。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认定范围内的建筑,按照“调查口径统一”的原则,逐户上门调查登记;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未登记房屋的,应对未登记房屋的权属、面积、位置、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并予以图示清楚、留存影像资料,以固定证据;同时,制作认定范围工作图,便于后续校对。
2.技术审查。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未登记房屋的档案资料、调查资料、测绘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依据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或基准图进行技术判断,作出未登记房屋建造年限的技术认定。
3.初步认定。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基础调查、技术审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经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征收范围现场和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由房屋所在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由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开发区未登记房屋初审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
(二)复查。复查由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包括提请复查、联合复查、复查认定三个环节。
1.提请复查。未登记房屋权利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对初审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收到《开发区未登记房屋初审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复查报告与证据一并提交给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异议人的申请事项及证据进行审核,并填报《开发区未登记房屋复查申请表》向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2.联合复查。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心、城管与执法局、住房与建设局(规划处、房管处、规划所)、国土资源分局、房屋征收办、党政办(法制处)等部门联合复查认定小组,对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原认定结论、原有资料、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联合复查,并形成联合复查结论。
3.复查认定。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要求复查报告后2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出具《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联合复查认定书》,由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对复查结论无异议的,复查结论即为有效。未登记房屋权利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确能证明复查认定结论有误的证据,由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送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开发区管委会复核。
(三)复核。复核由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包括报请复核、复核认定两个环节。
1.报请复核。如确有新证据证明原复查认定结论有误的,异议人应在收到《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联合复查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复核报告与新的证据一并提交给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召开未登记房屋认定复核专题会议。
2.复核认定。复核专题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根据原有资料、原认定结论及新证据进行复核,形成复核结论,出具《开发区未登记房屋复核认定书》,交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归档。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户建立未登
记房屋初审认定工作档案。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未登记房屋复查、复核认定工作档案,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定期移送开发区档案馆存档。
五、认定责任和纪律
(一)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违章不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未登记房屋权利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照、资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住建、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等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三)未登记房屋权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一律不予认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开发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村(居、社区)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的全程监督。
六、其他
(一)未登记房屋权利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对未登记房屋的复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权限部门不停止对该未登记房屋的拆除,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事先为该房屋建立真实可靠的保全档案材料备查,并预存同地同等面积的已经登记房屋市场价款额保证金后方可执行对该房屋的拆除。
(二)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建设需要房屋置换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