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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4
点击次数: 9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关于房屋搬迁奖励(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搬迁奖励按前款执行。二、关于拆迁货币补偿及申购政府保障性住房问题(一)城市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补偿。(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按相关规定申购。(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拆迁人可在拆迁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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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3
点击次数: 28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1月1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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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3
点击次数: 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违法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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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3
点击次数: 29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3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委托事宜和审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规划管理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内(不含本镇规划建成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区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管理工作。三、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五、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负责做好批后监管工作;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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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3
点击次数: 11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
24
2019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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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向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审工作;城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申请家庭和个人的核对和认定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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