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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侨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