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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咨询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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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关于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咨询咨询:您好!请问一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是不是征地批文下发之后,被征地的农民两年内,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有关征地批文就自动作废吗? 另外征地批文能否直接改变土地性质吗?谢谢!回复:你好!对于您提出的批准文件作废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但其前提条件为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仅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个环节,不能仅凭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作为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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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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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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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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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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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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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编辑: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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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01月21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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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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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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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村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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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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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负责农村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是哪个?咨询:由于2016年的防汛工作安排,承包土地被征用用于排水渠的建设,现在仍未予复垦,请问,负责农村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是哪个?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征用土地用于防洪排水渠建设有关问题,具体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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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咨询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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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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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关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咨询咨询:2016年12月我公司刚编制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今年本地国土局又要求编制恢复治理和复垦合一的方案。我的理解既然合一了,那有一个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就可以了,还需要编制两个合一的方案吗?回复:你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问题,请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关于方案编制的有关具体要求,见该文件第二部分“方案编制”。请根据你公司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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