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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9
点击次数: 327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1998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530
2017 - 12 - 20
点击次数: 294
新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统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房产、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范围、权限、期限、责任等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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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4
点击次数: 50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八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五条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权转移的日期。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
532
2018 - 07 - 02
点击次数: 133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
533
2018 - 01 - 02
点击次数: 327
关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咨询咨询:2016年12月我公司刚编制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今年本地国土局又要求编制恢复治理和复垦合一的方案。我的理解既然合一了,那有一个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就可以了,还需要编制两个合一的方案吗?回复:你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问题,请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关于方案编制的有关具体要求,见该文件第二部分“方案编制”。请根据你公司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534
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164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村委会设立的依据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1.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村民的居住状况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平原地区与山区、沿海地区与内地、南方与北方各有不同。因此,设立村委会时,要把区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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