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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作出评估报告属于重大违法,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日期: 2021-09-07
浏览次数: 7


案件要点

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不知道分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难以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影响了申请人根据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获得签约搬迁奖励的权利,可能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

【湖北】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作出评估报告属于重大违法,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

许某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

案件详情

许某等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居民,武汉市某政府于2020年8月3日作出政征决字〔2020〕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以旧城改造名义将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因申请人与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指导下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湖北】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作出评估报告属于重大违法,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本案中,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为: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而被申请人在签约期内并未向申请人送达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两份涉案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附属物评估报告,但该两份邮寄件分别于2021年3月13日、3月18日被邮政退回,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附属物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申请人在不知道分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难以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影响了申请人根据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获得签约搬迁奖励的权利,可能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

另外,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所确定,分户评估报告中房屋价值估价结果系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依据。因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违法直接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未在签约期内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行为违法。

2、关于本案补偿决定的报请和公告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履行了补偿决定作出前的报请及作出后的法定公告程序。因此,xx号征补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

【湖北】区政府未在签约期限内作出评估报告属于重大违法,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3、关于申请人对涉案未登记建筑补偿的异议。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国土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一并公告发布的补偿方案中附有《xx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相应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及具体事项。虽然xx号征补决定中载明“房屋另有未登记建筑50.94平方米,建成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以后,属于为解决漏水问题搭建的第三层房屋。根据《补偿方案》该部分参照历史无证房处理,按照有证住宅房屋价值的85%予以补偿。根据《补偿方案》该部分参照历史无证房处理,按照有证住宅房屋价值的85%予以补偿”。但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本机关提交涉案房屋未经登记建筑原调查公示的资料,导致未经登记建筑的结构类型、面积仅有结论,而缺乏证据支持。故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证据不足。

复议决定

最终武汉市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征补决定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可能侵犯申请人的公平补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政征补字[2021]xx号《武汉市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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