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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签协议镇政府作拆除《通知》,万典律师助力依法撤销!

日期: 2022-09-07
浏览次数: 33

原告

雷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乐山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雷x的父母于1987年11月经批准后占地建房,《乐山市市中区xx农村建房用地批准表》记载,雷x全家人口数为3人,原有住房面积为65.2平方米,批准用地面积90平方米。2011年雷x母亲取得宅基地面积为293.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8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乐山市2017年第5批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同意将乐山市市中区xx村等合计43.5227公顷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雷x一家的房屋在该批复征地范围内。2019年5月,征地工作组成员及测绘公司一同对雷x户房屋进行勘丈,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169.67平方米。

2021年当地镇政府对谢xx(雷x母亲)作出《通知》,载明:“经测绘你户房屋占地面积为622.13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1169.67平方米。经查,你户1987年11月经批准占地90平方米建房,2009年12月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你户登记占地面积为293.7平方米,现认定你户有328.4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5条之规定,现通知你户于2021年12月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

【四川】未签协议镇政府作拆除《通知》,万典律师助力依法撤销!

原告雷x不服该《通知》,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研讨发现:

1、被告乐山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前,没有进行合法的调查,没有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有关证据,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行为等,导致涉案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2、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涉案房屋是谢xx及其女儿雷x共同所有,被告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象错误有遗漏。涉案房屋有房屋权属证明等合法手续,政府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堪估、确认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并进行估算,现在却以限期拆除方式逼迁,明显违法。万典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原告有房屋权属证明等合法手续,在之后的拆违、征收等工作中,都没有认定涉案房屋建筑违法,直至在与政府征收部门没有达成协议才通知违法,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公平正义,执法目的不当。

3、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不具有下发通知的主体资格。

……

【四川】未签协议镇政府作拆除《通知》,万典律师助力依法撤销!



法院审判


随后原告雷x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处,但未提供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属于乡、村规划区的证据,即被告未举证证明对案涉房屋依法具有执法权,因此其作出的《通知》系超越职权。

被告认定谢xx房屋占地622.13平方米,其中328.4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案涉房屋于1987 年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原告主张该房屋建于1987年,2008年地震后进行过维修。因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查处过程中对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是否发生过扩建以及扩建时间等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而该事实直接决定案涉房屋能否认定为违章建筑以及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违建认定。同时,被告作出的《通知》也未确定其所认定的328.43 平方米土地上违章建筑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其提交的证据也反映不出对此进行了认定。因此被告作出《通知》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责令谢xx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对谢xx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立案、依法调查认定、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因被告未履行立案程序,在查处过程中也未对谢xx进行调查核实,《通知》作出之前也未保障谢xx陈述申辩权,所作《通知》也未告知谢xx救济权利,故被告作出《通知》程序违法。

综上事实和理由,被告无作出《通知》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乐山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日对谢xx作出的《通知》。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山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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