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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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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异地搬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下山移民搬迁;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

第三条 农民异地搬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三改一拆办负责审核下山移民项目,协调、指导、监督农民异地搬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搬迁名单及安置面积,组织实施拆旧区建筑物拆除和建新区安置房建设规模初审等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民异地搬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异地搬迁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下山移民搬迁:

(一)地处偏僻、资源贫乏且没有开通通村公路的行政村,或者没有开通机耕路的自然村;

(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搬迁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一)已列入《乐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避让搬迁的;

(二)存在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情,经专家鉴定需避让搬迁的;

(三)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需避让搬迁的。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

(一)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村班子力量强,村民同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三)土地综合整治有潜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质量有保证;

(四)整治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增减基本平衡;

(五)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八条 农民异地搬迁应当拆除原建筑物,具备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进行申报、实施和管理;不具备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可以纳入本镇(街道)其它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合并申报、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必须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做到建新区占用耕地与拆旧区复垦新增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使用新增计划指标只拆除不复垦的,其占补平衡指标的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条 搬迁户的安置人口以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时本户在册的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实施持续时间较长,建新区安置地块在不突破现有规划条件下,可以以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农转用或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批复时本户在册的农业户口人数为准,调整计算搬迁户的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户安置:

(一)未分户的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原夫妻双方已离婚超过3年或者未到3年一方已再婚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安置人口,按照搬迁户户口薄内记载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其中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增加一个人口计算,但下列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在户口薄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在册人员;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父母属本村村民且无住房,但与搬迁户分户,搬迁户户主无兄弟姐妹的,父母按照实际人口计算;有兄弟姐妹的,父母可以按1人计算。

下列搬迁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籍属农业人口的复转退军人(不包括已在外结婚

定居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和子女;

(三)未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蓝印户口、移民农转

非、自理口粮等人员;

(四)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安置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户自主购房搬迁,市财政给予20000元/人的补助。

鼓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利用本村集体土地重新审批建房,市财政给予10000元/人的补助。宅基地审批按照我市现行个人住宅建设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要求集中安置建设的,原则上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安置;本村无法安置的,拆旧区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可以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实施,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自行实现占补平衡;既无法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安置,也无法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实施的,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计划指标,并优先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安置房由搬迁户自行筹资,并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原则上要求在本村、本镇(街道)范围内就近安置,确实无法实施本村、本镇(街道)集中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区域内跨镇(街道)集中安置:

(一)大荆区域:大荆镇、仙溪镇;

(二)虹桥区域:清江镇、芙蓉镇、淡溪镇、虹桥镇、天成街道、石帆街道;

(三)乐成区域:乐成街道、白石街道、翁垟街道、盐盆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按照户内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含公摊面积):

(一)1~3人的,安置公寓式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00m2;

(二)4~5人的,安置公寓式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40m2;

(三)6人及以上的,安置公寓式住宅二套,每套建筑面积100m2。

在拆旧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非农业户口家庭,可视为一户,补偿建筑面积100 m2的公寓式住宅一套。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集中建设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安排建筑面积作为集体用房:

(一)安置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2000㎡;

(二)安置人口超过1500人的安排建筑面积3000㎡。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安置的,在拆除原建筑物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补助:

(一)利用本村集体土地的,补助10000元/人;

(二)利用国有土地在本镇(街道)集中安置的,柳市镇、北白象镇补助1000元/人,虹桥镇补助3000元/人,其他镇(街道)补助 5000元/人;

(三)利用国有土地在区域内跨镇(街道)集中安置的,大荆区域和雁荡镇补助5000元/人,虹桥区域补助3000元/人,乐成区域补助1000元/人。

第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民异地搬迁补助。

第二十条 搬迁户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纳入安置地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就近入学。公安、卫生和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为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交通、市政园林、广播电视、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对搬迁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以搬迁户所在行政村为主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搬迁户名单(包括家庭成员、户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和《房屋拆除及退宅还耕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属于下山移民搬迁项目的,报市三改一拆办审核;属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条件、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条件和建新区安置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情况开展联合踏勘工作,对是否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审查,明确实施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改一拆办或者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发文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民政局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对搬迁户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搬迁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发文确认后上报市三改一拆办或者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拆除建筑物的期限。搬迁户在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拆除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复垦区建设按照国土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拆旧区复垦规划设计和复垦立项应当在办理建新区安置房供地手续之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建新区安置房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搬迁户补助资金用于建筑物拆除的补助,在建筑物拆除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审核确认的搬迁户名单,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拆一补一”原则予以发放。

第二十七条 建新区安置房原则上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村级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供地主体自行组织建设,或者由搬迁户联合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村级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供地主体自行组织建设,也可以委托市或者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供地主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或者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安置房价格为建筑综合成本及其它费用与项目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综合成本由土地划拨价款、建安成本、附属配套设施费用、财务成本、管理费用、设计费、小区绿化成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有关税费构成。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押金、白蚁预防费等;减半收取人防费、防雷检测费、定线放样费、地形图和房屋测绘费、质监费、房屋勘丈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等。

其余属本市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复垦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万元/亩的补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补助款统筹安排用于政策处理、测量、建设用地复垦、验收等相关支出。

建设用地复垦补助程序参照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复垦通过验收入库,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地块面积,结余部分占补平衡指标由市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原则上用于农房集聚、保障性住房、公建、基础设施、工业等相关项目建设,市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村集体旱地20万元/亩、水田35万元/亩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主购房或者利用集体土地重新审批建房的,搬迁户可以直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自行购房或者利用集体土地重新审批建房后,给予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三改一拆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搬迁户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律加盖“搬迁安置”字样。搬迁户取得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满2年后确需转让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异地搬迁中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搬迁安置用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异地搬迁项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已完成项目立项并已拆除建筑物的,补助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市扶贫老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发文确认的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乐政发〔2010〕62号)和2011年7月13日发布的《乐清市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试行)》(乐政函〔2011〕42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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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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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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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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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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