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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未对其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各地可积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及省授权的市,按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明确。条件不成熟但问题突出的,可先行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防止问题越拖越大。若当地出台了统一的一户一宅认定政策,这一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在未出台前,这个问题得经由村民自治方式解决,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具体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批量化解决,如根据入村时间、与村渊源、对村贡献、对该村未来发展作用等情形制定办法,宅基地审批时统一按该办法处理。二、是在村集体未出台统一办法或规定不明确时,对个别情况进行判定。需要指出的是,如若仅为买城市户口导致无房的,因当时即违法在先,故本人得承担这个代价。像那些走了又回来、赤脚医生与“沼气办”工作人员等为当地作出贡献的,当年的招聘单位(单位撤销的,政府应承担)即负有解决其无房问题的责任,不能简单推给农村了事。上述人员,在生活状况确实不佳时,政府也应看是否可给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低保等待遇。城市确实无法解决有贡献人员住房的(或该人员不愿意居住在城市的),原借用的政府机关也应证明其贡献情况,并发函至该村请予以照顾(如宅基地审批,或租赁住房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对于拆迁征地信息,被征迁人的查询方式:了解了征收程序,如果要查询当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在公告出台后,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如果受阻的话也可以从网上进行查询。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已在自然资源部官网正式运行。该平台集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征地信息公开包括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覆盖了征地批前、批中、批后全流程。最后,律师提醒,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网上搜索到本地的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部门官网下载)依申请来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征地时,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诉讼: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拆迁程序:1、通过审批拿到征地批文。2、发布征地公告。3、制作补偿方案。4、组织听证。5、发布补偿方案。6、房屋评估。7、确定补偿款。二、强拆后会获得哪些赔偿?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拆迁补偿诉讼材料:1、你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你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你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二、拆迁补偿诉讼流程: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三、起诉条件: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相关部门下发的拆迁许可文件,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来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其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产生过程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与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相关;产生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存在形式是市、县人民政府以记录的方式产生而存在的信息。因此,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但是在当下很多地方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或是仅用一张纸来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说:我们什么也没有看到,补偿多少钱也并没有与我们详细的沟通,有的就直接给拆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多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信息,这在现实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即便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的也只是打打马虎眼,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或是直接公布在网上并不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那样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公开。所以说,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很显然这其中一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遇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对征地拆迁行为有疑问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多多了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知识才能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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