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方式方面,法律规定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对于这几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的选择,拆迁方无权决定,如果是拆迁方指定的补偿方式那必然是违法的。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是三种法定评估依据:第一种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二种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第三种重置价:重置价是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2、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分为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拆迁方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拆迁方必须要提前贴出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告知内容包括拆迁的用途以及补偿范围、联系方式等。二、拆迁方实施拆迁之前,必须要出具政府批文:没有相关审批文件就进行强征强拆是违法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拒绝拆迁。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三、被拆迁人必须得到相应的妥善安置: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而补偿又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没有安置补偿,而要求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通过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为此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例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据此,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遵照适用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法院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应当予以纠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种类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而不同的土地决定征收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国有土地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征收房屋的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手中,农民朋友则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情况主要划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土地,而不同土地征收的决定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变化。二、耕地:耕地是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要控制农村耕地红线,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对于耕地征收行为也在进行控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就指出:国家保护更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且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建设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道路等大型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内则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但是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民朋友的宅基地也将会面临着被征收,那么宅基地征收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二、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租赁房屋要拆如何处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也就是说,当租赁房屋要拆,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的处理办法,首先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客在签订承租合同之时,可以在合同里写明处理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提醒:《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二、房屋租赁人能否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租客能够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如果是租房经营的话,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提醒:《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那其对该房屋的权益也应当被维护,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如果一方对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分割比例和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二、因该类房屋属于限制交易房产,即便是当事人之间对房产权属没有争议,房产定价也属于实务中的难点,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一般仅就该房屋的建造成本作出说明,供法庭参考,不会出具该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三、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没有征收文件属违法:征地拆迁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必须要对广大被征地被拆迁户进行公告的,从与征收公告开始,到张贴正式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情况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征收不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就可以进行。二、土地以租代征属违法:说到以租代征,非常多的土地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被非法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租代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三、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法情况:《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2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