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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土地征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其中并未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只有一般房屋在红线内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推断合法的实施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吴女士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这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首先,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为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应当由...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已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已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采晴整...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补偿: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征收方会抛出各种诱人的补偿,但是很多的时候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写进协议内容里,甚至连协议都没有签署。这种时候作为被拆迁户一定要谨慎,除了书面形式的补偿,任何口头补偿都是无稽之谈,后期在法庭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率。当你签署完协议后,征收方就可以不履行口头协议,甚至会逼迫当事人尽快腾空房屋。所以,口头补偿不要轻信,还是要白纸黑字的承诺是最有效率。二、不要草率签署空白协议:虽说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是重要的环节,但是很多的被拆迁户经不住拆迁方的威逼利诱,轻信拆迁方签署了空白协议。给予了拆迁方在后期随意在协议上填写权利义务及补偿金额的空间。虽说,签订空白协议是法律层面上是不合法,但是苦于举证困难,没办法证明当时签订的确实是空白协议。所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头脑清醒,对空白协议一定要说“不”。三、协议原件要手留一份:当拆迁方跟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会以各种理由不给您留协议原件。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合同一般来说都是一式三份,拆迁方手中一份,被拆迁人留一份,剩余一份是需要备份,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手留一份原件协议,避免后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面对口头承诺补偿,空白协议时被拆迁人要拒绝签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面对不公平,不合理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如果一旦签字,合同是有法律效率的,就表示同意拆迁方的安置补偿。一定要保留好协议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借口来收回所有原件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一定要在当场双方签订协议,盖章签字。这样才能后期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时,按照合同的内容起诉至法院要求拆迁方履行合同内容。协议里要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来说,拆迁方出具的协议里往往不会具体写这方面的内容。所以,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详细的看协议内容,如果缺失或者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时,一定要要求拆迁方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后期才能约束对方正确履行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先确认补偿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或者对补偿不满意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要签署任何协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提高补偿。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内容详细的审查。协议里一定要明确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或者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区位;还有合同必须要有签署机关以及盖章签字。三、在合同中切记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后期碰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应该如何处理,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这也是对征收方的约束。四、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一份征收方,一份进行备案,还有一份原件合同要自己保存留好。不管是以什么样的理由原因,不留原件的合同不要盲目的去签字。五、如果碰到政府逾期不履行合同内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作为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从征收开始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一、预征收时,收集好各种有效证件: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信息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证件保存好了。如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只要是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证明都应该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二、征收前期,保存好征收方下发的所有文件:在将要开始实施征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下发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迁单位、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规划许可证等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这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征收方在没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违法征收老百姓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去行使自己仅有了权利,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各种拆迁文件来作为维权的证据之一。同时,在与拆迁方打交道的时候比如谈补偿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录下与拆迁谈判的过程,特别是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作为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从征收开始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征收时证据的收集:在征收实施阶段,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是重中之重。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相产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选择的,征收方不能直接定了(这时也可录音)。其次房屋评估要看资质,评估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具务相关的资质。在签补偿协议时,如果征收方口头承诺还有额外的补偿时,一定要达成补充协议,以免引起纠纷。同时对每次的谈判过程以及签协议的过程,尽可能的录下,一旦拆迁方出现反悔或是有协议有问题时我们就可以以此为证据来维权。被征收人在签订完协议后,记得要留协议的原件。律师再提醒一点,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协议里面的所有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履行期限等,切忌大意。如果在双方补偿没谈妥的时候,被拆迁人就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因此如果遇到强拆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这时将报警电话保存好,同时录下音,让警察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在这之前,将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以及周边环境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清楚,同时也要对强拆之后的环境及房子拍照留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以租代征”是指,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国家对于农用地的规划利用,不经过政府的合法审批程序,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必须经过政府的合法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都属于违法建筑。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建设明显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这种建设是不允许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此外,国家为了重点打击和防范这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还特地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其中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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