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误拆”呢?通俗的说,就是拆错房子了。房子被拆了,损害的事实就已经形成了,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会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进行房屋的自建。那么房屋遭到误拆,当事人只能认栽吗?不是的。“误拆”的本质其实就是违法强拆。在误拆的情况下,拆迁方没有履行应有的法定程序,也没有进行严格的事实认定,就进行了拆迁。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如果征收方以“误拆”为借口,将您的房子进行拆除,您要做的事情是将相关证据留存好,然后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确认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后,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补偿,也可以通过和政府协商,从调解中获取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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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分为三:1、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另行申请宅基地,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2、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另行申请宅基地,一般不能分得原来征地补偿款。3、出嫁后,户口迁入城市的,一般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一般原则上应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解决。二、相关法条:1、《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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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被拆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要做好准备避免在拆迁过程中利益损失:一、了解拆迁项目的背景:主要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拆迁的主体是谁?项目的规划内容是什么?拆迁的期限、规模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关?拆迁的补偿总额是多少?是否履行了相关征收补偿条例的法律文件等问题。二、清楚各项拆迁安置的补偿政策: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但是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还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因此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尤其是大型养殖厂拆迁,一定要在拆迁开始前对自己的资产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指望评估公司来解决多少财产的问题,因为我们都清楚,评估公司是拆迁方指定和委托的,评估价格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我们要对自身具有土地、房屋、设备搬迁、设备损坏等损失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可以让我们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争取合理补偿。在此建议养殖户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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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五、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1.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2.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予以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4、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5、违章建筑的承租人履行了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仍然对其承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不知情,拆迁人如果拆除该违章建筑,应当依法对该房屋承租人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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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如何认定?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在拆迁征收领域,违法建筑多为被拆迁人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二、违章建筑由谁认定?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而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都没有认定的权利。三、违章建筑的具体表现形式:(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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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代理权代签不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征拆人没有委托其代理签字的人没有代理权,如果其代签协议,那么被征拆人不承担合同上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上约定的拆除和补偿的事宜不适用于被征拆人。二、区分代签主体:虽说代签在法律规定上基本没有效力,但是也要注意:若是在同一户口本里的家人代签,一般来说是认为有效的,因为家人被默认为有权代您处置拆迁事宜的代理人,所以在没有做好最终决定时,一定要告知家人不要胡乱签字,以免给被征迁人造成大的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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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双方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那么问题来了,房屋征收部门有哪些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很多被拆迁人来电咨询或通过微信给律师看的补偿协议中的甲方都是什么村小组、生产队、居委会、拆迁办公室等等,还真是五花八门。主体不适格的协议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很可能项目施工后所谓的临时机构突然撤离,而你的补偿还未得到落实。除了查看协议相对方是否适格外还要看协议的条款是否把自身的权益约定明确。在此重点列出几条:1、拆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置换。2、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3、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大小,户型及相应的标准。4、区位补偿价的支付方式及期限。5、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6、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方式和期限。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每一个被拆迁对象都是有差别的,每一份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条款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律师能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您审查合同,帮您把关。作为协议的直接受益人,你需要在签字之前认真对待,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条款一定及时咨询律师后再做决定,因为一旦稀里糊涂签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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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地(拆迁)户与征地拆迁方在补偿安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就会面临强拆的风险。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征收方会采取的方法是:给被拆迁户下达:诸如《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中一般会载明对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如何处置,以及被拆迁户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大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并不会注意,也不会直接在上述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而是将大量的时间用于上访,从而想当然地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访是被拆迁户自己选择的救济途径,并不影响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所以,上访并不能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既然上访无果,诉讼时效有期限,所以提醒被征地拆迁人,遇到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遭到违法强拆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错失良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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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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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二、户口与被征收人的补偿息息相关,因户口问题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应尽快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三、补偿纠纷: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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