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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业主说了算,而此条例也是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二、强拆是不是何时都能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如果遇到不按程序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征地拆迁中,诉讼请求是每位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从而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证据是法庭上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是最准确的反映。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很多被征收人似乎并不完全了解。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性。行政诉讼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若干解释》第31条也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若干规定》第35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七)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一)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五)征地方案;(六)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在被征收之后居住条件以及生活质量不被降低为宜。王振于曾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二、拆迁程序违法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对于拆迁评估程序违法,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对被征迁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表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在诉讼庭审中会有质证的过程,对于质证,是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并且质证也涉及到不公开质证的证据,其中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2
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的俗称。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配合政府完成征收的业绩目标,村委会工作人员常常动员村民交出土地,分配补偿款,还亲自参与到拆房行动中,这个时候,作为村民,能起诉村委会吗?民高官是行政诉讼,村委会并不是“官”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简单的说,村委会就是代表所有村民发声,为本村村民服务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府有中央一级和地方四级政府,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能提起行政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一、法律授权1.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2.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3.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二、法规规章授权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就说,村委会要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定情形,除此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村妇女宅基地的安置、“女儿户”少分补偿补助费等有关分配安置纠纷日益突出,相比往年出现增多的趋势,这种 “重男轻女”传统习俗和“多数人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她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现了反复信访等乱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对农村妇女权益处理不公的乱象,违反了法律法规,背离了中央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突出的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古老的中国传统观念里,“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等违法现象。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出嫁女”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1.现实生活中,广义的“出嫁女”的范围(1)出嫁外村或城镇后,户口没有迁出的妇女;(2)外村嫁入,且户口随之办理了本村落户;(3)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并保留有家庭承包地迁回原籍的;(4)外嫁后,没有迁出户口,离婚后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妇女;(5)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且在本家庭具有承包地的;(6)嫁出去后,因为利益分配,将户口迁回原籍;(7)再婚的“嫁入本村的妇女”;(8)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并一直居住生活;(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离婚协议约定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子女、嫁入本村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法。房屋价值的现场勘验报告未征得被征收方的认可,由此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撤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依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应予以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否则,征收补偿方案会因为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即使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没有取得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勘查报告,由此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征收方依据该评估报告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因为事实不足被予以撤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一、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仅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的,属于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征收补偿协议仅仅认定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属于违法。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专业拆迁律师提示,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且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方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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