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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当下,企业所用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对于性质不同的土地,企业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  政府对被拆迁企业的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1、对被拆迁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其中包含对确实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等的补偿;  2、对被拆迁企业的搬迁费和因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包含因搬迁所造成的设备调试费、物品的拆卸和运输费、企业员工的停工费或者解雇员工的赔偿费用等;  3、对被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主要根据被拆迁企业年产值的实际情况而定,但被拆迁企业也可以将预期的经营损失酌情考虑在内;  4、同普通住房的补偿一样,给予响应政府搬迁政策的经营企业一定的搬迁奖励,这其中就存在较大的主观标准了。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无形资产与有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是企业创造商品、获取利润的手段。它是企业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力的象征,有助于取得高于一般利润水平的收益。城市房屋拆迁十分复杂,企业在面临拆迁时,应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与帮助,必要时聘请相关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下面就由北京拆迁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法律服务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收集相关证据:  1、审查企业的土地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以便确定企业使用土地或者房屋合法性问题;  2、向拆迁方了解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案、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拆迁征地批准文件,这些文件可以确定拆迁征地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3、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情况、企业员工合同、企业对土地或者房屋投入的其他相关单据,为制作企业拆迁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1、协助企业制作《地上物动迁调查表》;  2、根据需要邀请企业方评估公司对地上物及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3、协助企业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拆迁损失报告必须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政策依据,以做到合情合理,有理有据,这样才能在拆迁谈判中说服对方当事人,而不是一味“狮子大开口”,造成拆迁补偿谈判陷入困境。  三、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  1、代表企业与拆迁实施单位经办人协商;  2、合理反映企业的损失及要求;  3、监督拆迁程序的合法;  谈...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农村政策越来越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社会热点,由此产生的农村征地和安置补偿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那么,今天我们来说说2018年农村土地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安置补偿的分配方式吧!土地征收对象包括哪些?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和补偿。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会因为房屋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保险的房屋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如果房屋遭受以为损坏,那么全部损失就会按保险金额100万全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比如说房屋损坏了5成,则按50万元(100万元×50%)赔偿。2、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就是在投保的的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当被保险的房屋出现意外损坏是,会按照市场价值来进行计算。房价跌,那么保险赔偿金也会减少,房价涨,那么保险赔偿金就会增加。3、重置价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就是房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按照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比如说投保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进行保险,当房屋发生意外损失时,即可按照重置价格获得赔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案情】1995年10月12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某与胡某签订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面积为250.56平方米,其中,房屋占用范围内面积156.60平方米,房前空地面积为93.96平方米。其后,成某在受让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基拆建),并于1996年4月9日取得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胡某去世后,成某将房前那块空地打成水泥地面,作为院坝使用。由于成某房前那块土地与胡某家的承包土地边界相邻,2015年以来,胡某之子胡某某与成某纷争不断。成某认为,自己受让的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前那块面积为93.96平方米的空地。胡某某则认为,其父出让的土地仅为政府批准的156.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前那块空地。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但争议地块非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胡某不能转让处分,应当根据原权属状态予以处理。首先,本案争议地块和宅基地非主物与从物关系,不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若胡某转让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争议地块上附着的独立厨房、厕所、杂物间、猪圈等在内,即便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地块上的附着物一并移转,也应当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但胡某在转让时,争议地块为空地,且原宅基地并未将争议地块包含在内,故争议地块不能当然随宅基地一并转让。其次,成某可依法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案争议...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通过对现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的规定,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总结如下: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附其他材料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会同其他必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第五步: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征地要经过以下程序。一、发布征地通告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征询村民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其中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拆迁本身是一件惠及民生的政府工程,但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催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无非是利益冲突所致。拆迁方想法设法压缩拆迁成本,以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因不愿意离开世代所居之地或因拆迁补偿太低而拒绝拆迁。在两方力量中,显然被拆迁人是弱势,面对强势的政府,部分被拆迁人选择上访、暴力抗拆等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导致补偿难以提高,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提示大家: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切勿走极端,应该想办法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本文从评估的角度入手,教各位如何提高拆迁补偿。一、选择评估机构目前拆迁的评估机构多是由拆迁人选定,这样的评估机构一般难以作出公正的价格评估。而被拆迁人因为法律知识淡薄,不知其中的违法点。小编在此提示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注意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分户评估报告需公示法律对于分户评估报告什么时候公示、公示多久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有自己的规定,一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初步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四、分户评估报告...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久久拿不到安置房,引发一系列纠纷,那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少安置房纠纷呢?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有哪些小技巧可以减少此类纠纷。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安置房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一旦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较大。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安置房是现房的,明确交房时间。非现房的约定日后交房的时间,以及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的具体标准。此外,安置房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也应当明确,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一旦发现不明确,而征收方又不愿意明确的,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签字。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被征收人多年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征迁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于非专业的人来说是很陌生。有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哪些文件是要签字,哪些是不要签字。别慌,下文就带大家看看拆迁过程中哪些文件是不需要签字的,以及哪些是要根据情况来判断签不签字的。一、不需要签字的文件1、土地预征收公告。所谓土地预征收就是指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之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公告即为土地预征收公告。2、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是无需签字的。征地批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需要签字的,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二、需要慎签的文件1、征询意见表该表的目的是寻求被征地农民...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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