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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征地拆迁中,房屋被非法强拆的现象很多。作为被拆迁人,房屋强拆以后,要做好哪些准备有助于以后的维权。作为专业代理了上万件官司的律师,我们为大家做了一些整理。希望老百姓能牢记,并能维权成功。1.保存证据,确定强拆主体强拆一般都发生在拆迁过程中,一般都是征地公告以后,老百姓和征收方达不成协议,最后,征收方为了完成征收任务,直接拆房。因此,确定自己的房屋确实列入了征收范围很重要,那么,征收文件就是很重要的证据。其次,因为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在市县级政府,那么,起诉主体就是市县级政府。当然如果您能确定强拆时,住建局或者国土资源局也参与了,那么也可以列为被告。2.及时起诉,不要错过维权时间强拆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实践中,强拆一般一年内都是可以起诉的。因此,要及时起诉,以免耽误维权时间。3.备好立案材料,及时沟通案件流程强拆诉讼,一般立案需要起诉状,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如果您委托了律师,这些一般律师都会做好这些工作,如果自己起诉,那么起诉状要多准备几份。一些法院以拆迁公司强拆为由,拒绝行政立案。那么此时可以飞跃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更新时间: 2020 - 05 - 09
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通常会劝当事人要慎签补偿安置协议,觉得补偿太低,就不要签字。但是有的老百姓就说了,如果不签字,我们连一份补偿款都拿不到,是这样吗?要是不签字,农民就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吗?1.首先法律规定了要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安置我国法律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禁止只征收不补偿或低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一级政府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的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提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补偿协议不签字,如何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更新时间: 2020 - 04 - 30
【拆迁律师】不满足5点,“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违法征收,如何维权!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3、同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进行风险评估,补偿款足额到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
更新时间: 2020 - 04 - 02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公示文中,按宅基地面积和按人口两种安置补偿办法同时使用,村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选择余地更大,得到实惠更多,此次规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260平方米的补偿上限,更是严厉打击了乱搭乱建行为。第一种办法按宅基地面积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征地拆迁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举例说明老王家宅基地证上的面积是160平方米,宅基地上盖的房屋面积是300平方米,没有房产证。由于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了260平方米,所以300平方米的建筑物最多只能补偿260平方米。按照这种补偿办法,老王能得到的安置补偿是:16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和26...
更新时间: 2019 - 07 - 03
2018农村宅基地或迎重大改革,你应该知道些!2018年1月15日,在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在布置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时,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即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那么究竟什么是宅基地?什么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什么又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呢?什么是宅基地?这就应该从我国的土地制度说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并未对宅基地的概念作出界定。而回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由此,规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利用,并对各用途土地之间的转化与利用实行严格管控,是我国现阶段的土地监管制度。其中,就建设用地而言,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什么是宅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案情简述本案涉及的企业大大小小共有七家,均是于2000年前后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并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在山东某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建厂经营的企业。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仅一家的厂房占地面积就达到了万余平方米,为当地经济和实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地方政府忽然发布征地通知,将七家企业所在地块全部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并直接向企业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告知企业必须马上搬迁。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拆迁方并无任何人员前来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重要事宜与企业进行具体交涉。眼看企业已处于被强拆的悬崖边缘,几名企业主经过讨论协商,经人介绍辗转联系到了我所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并第一时间到所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维权。办案掠影在律师的细心沟通和引导下,几名企业主将企业从建厂、经营生产到现状各方面细节,以及接到拆迁消息前后的事情经过都一一做了梳理。该案中的两个关键点在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能够对被拆迁企业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了解具体案情后,我所律师当机立断做了两项重要工作:第一,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意见书;第二,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弄清拆迁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性质。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我们发现,该征收拆迁项目并无相应的征地批复文件,而仅有一份2014年作出的《先行用地复函》。也就是说,该项目属于“先行用地”。根据《土地管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7
甲企业是一家位于天津市从事休闲服务领域的企业,其承租乙所拥有的一间厂房及门面店铺经营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从2010年至2020年止共计十年。由于房屋租赁需要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登记并缴纳鉴定费,一次性缴纳费用过高双方负担不起,便约定按照一年一签一登记的方式进行备案登记。出于经营的需要,又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甲企业在原来租赁的土地及厂房上自建了一座小型工棚。2015年厂房遭遇征收拆迁,乙企业与当地政府谈判拆迁补偿协议时以甲企业无土地使用权为由架空甲企业,并以乙与甲企业的厂房租赁合同有违约情形为由起诉甲企业以期解除租赁合同,使甲企业无从获得补偿款。律师建议甲企业作为承租方,由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得到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但是,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是拆迁补偿费中的一部分。作为土地及厂房的实际经营者,甲企业对于拆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拆迁人对与甲企业的厂房、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理应进行补偿,还应对甲企业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甲企业作为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备拆卸安装的补偿;(主要针对大型或精密生产设备的拆卸损耗)√ 拆迁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料、基础设施和地上附属物)√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关于因出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导致不能完成订单等造成的违约金承担等)√ 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补偿;√ 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价而当补偿;在了解...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6
国务院复函: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律师认为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以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协调、裁决的问题不够明确,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周军民、梅伯练等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予以答复并进行解答,明确了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行政协调、行政复议的途径:                                                                        ...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仅仅会对个人房屋进行拆迁,还涉及到对企业厂房的拆迁。同样企业会到的政府的补偿,用于进行厂房重建、安置员工及购置机器设备等。那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补偿的方式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0 - 17
房屋征收中的主要行为 房屋征收是由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包括调查、登记、公示、认定、处理、征收意见、修改、听证、公告、协商、补偿、协议、执行等,每个环节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这些知识都是被征收人在维护权益时经常用到的,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掌握,笔者把这些行为归纳为五大板块,分别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做出主要审查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需要经确定征收范围和禁止不正当方式增加征收补偿费用、办理相关手续、调查登记和公示、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补偿方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听证、选定评估机构、征收补偿资金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环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需要经过做出房屋决定并依法公告、对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示、对被征收房屋中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的充分协商、根据规定和补偿方案对由住宅改变为经营行用房的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征收补偿资金、搬迁安置费和周转房到位等环节。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协商、评估的情况的订立,征收补...
更新时间: 2018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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