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土地征收中的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书面申请吗?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就是说,确实有困难的是可以口头申请的。2、政府部门收到我们的公开申请,什么时候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可以的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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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获取哪些文件:1、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是必须具有的审批文件,没有的征地不合法。(注:该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2、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是进行征地审批的前置文件。3、用地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地单位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由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及制定规划红线图,大的项目还需要具有选址意见书。4、征地公告文件:上文说到征地需要进行审批,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但不是具有征地批文征地就合法了,该征地批文需要进行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超过两年期限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进行征地公告也不合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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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以上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重损坏,随时可能倒塌,可能对使用人造成人身危险,基本难以继续居住的房屋。所以,并不是随便一栋房屋就能被划定为危房的。其次,根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已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遇到政府认定房屋为危房而进行强拆时,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危房,显然政府无权强行拆除房屋。即便鉴定结果是危房,也并不必然需要拆除,根据第九条的规定,除了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需要立即拆除之外,其他危房不需要立即拆除,政府自然也没有权利强行拆除居住人的房屋。再者说了,即使房屋需要立即拆除,当事人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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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征收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协议属于特殊的行政协议,其内容即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种,拆迁补偿协议首先要遵守《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其次因为它具有行政性,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手续,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既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有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那对这些法律不太了解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做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一般的拆迁补偿协议要想合法合理,主要有5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方面,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这5个方面主要包括:第一,先查看协议签订主体是谁,看和你签约的人是不是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二,要对协议进行初步审查,通读一遍协议内容,有些必要项目比如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要仔细看看,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完整。协议中有任何不明白的问题,要随时向政府人员咨询清楚,不清楚、有瑕疵的协议尽量别签。第三,查看协议中是否包括详细的房屋情况说明。如果进行了房屋价格评估的,协议中是否还附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其结果。第四,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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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并未考虑到这一条文的规定,在确定补偿方式时,未能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择一种补偿方式,由此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既然被征收人确定享有选择权,被征收人究竟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一言以蔽之,没有对错,只有适合与否。具体而言:货币补偿的优缺点是:(1)双方可以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补偿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具体内容,只要征收方依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双方不会再出现后续纠纷。(2)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对于款项的使用可以自由支配,可以用货币补偿另行购房,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等。(3)货币补偿的缺点则是房价价格浮动较大,在房价上涨阶段,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必须尽快寻找合适房源,否则可能面临财富缩水。产权调换的优缺点是:(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2)产权调换的缺点则是: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此外,如果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完工,被征收人在作出选择时只能看到房屋设计图,设计图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常常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距,这样选择产权置换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相对较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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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经过时代的发展,公租房已经慢慢退出我们的视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公租房的补偿问题,一般会有三种补偿方式:1、已经买私的公租房,已经属于公房承租人的私人财产,公房承租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一些地区的政策是在发生征收后,进行买私,让公房承租人变成房屋所有权人,然后和普通的房屋一样进行补偿;3、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没有上面的政策,应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补偿,由该单位提供其他相类似的房屋继续进行承租。如果房屋承租人死亡了,那房屋征收补偿该怎么分配呢?1、已经买私的房屋已属于承租人的私人财产,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2、没有买私的公租房,承租人如果死亡,房屋并不是他的遗产,但该承租人可以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行使,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人则该承租权灭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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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不满,可以与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拆迁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到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一、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试或者行政诉讼时提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要求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事实理由以及申请日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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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在国家赔偿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上述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主体;(2)该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3)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看,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残疾、精神疾病或剥夺人身自由,严重毁损名誉等严重情形,受害人以及亲属可以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提起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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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内容有异议,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及法定期限。(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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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在评估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出具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的疑问或异议。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此法律没有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原则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有疑问即可提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是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或者是评估程序有异议,务必在上述期限内启动相应的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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