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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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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两起"民告官"案件的翻盘之路与裁判规则解读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是:一审输了、二审输了、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是不是就彻底没希望了?答案是否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文结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真实案件——福建福清陈某诉市政府强拆案与陕西勉县周某等人诉县政府行政赔偿案,解读"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这条终极救济路径中的裁判规则。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陈某诉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陈某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某村的祖遗房屋被强制拆除。案件历经坎坷:1. 一审胜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 二审翻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以涉案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拆除系村委会实施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3. 再审被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956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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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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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漏项行政裁判规则参考——胡xx诉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案件信息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70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裁判规则(补偿决定应涵括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因征收产生的相关补偿项目纳入补偿范围,不得遗漏。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政府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遗漏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项目:被征收人在案涉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征收会产生机器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偿问题。补偿决定若遗漏上述两项补偿项目,确有不当。法院可判令补正:对被遗漏的补偿项目,人民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对机器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认定并予以赔偿,以补足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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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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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起诉期限行政裁判规则参考——李xx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一、案件信息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75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裁判规则(原告资格须与被诉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要以证明其对涉案标的享有合法权益为基础。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资格的审查:行政诉讼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指控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主体资格与诉讼路径: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于公司名下的,应由该公司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而非由个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三、关联裁判规则(合格主体的另行起诉与起诉期限保护)合格主体可另行起诉: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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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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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漏项行政裁判规则参考——胡xx诉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案件信息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70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二审案号:(2019)湘行终199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诉补偿决定:临政征补决(2018)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裁判规则(补偿决定应涵括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因征收产生的相关补偿项目纳入补偿范围,不得遗漏。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政府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遗漏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项目:被征收人在案涉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征收会产生机器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偿问题。补偿决定若遗漏上述两项补偿项目,确有不当。法院可判令补正:对被遗漏的补偿项目,人民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对机器设备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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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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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伟、王茂林、庄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案一、案件信息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22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延伟、王茂林、庄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案号:(2017)吉行终88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诉决定:吉政复决字〔2014〕5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标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0〕44号(省政府征地批复)二、裁判结果(对申请人有利)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德惠市政府、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十日申请复议期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当。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三、裁判规则一(征收公告的举证标准)行政机关主张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应当提供充分、可核查的证据;盖章签名时间不明、细节缺失、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公告已经发布。公告的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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