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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1
点击次数: 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今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代理的真实案例,向拆迁户们介绍“无证房”、“简易房”、“厂房”等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该如何维权。案例一【福建】无证房、简易房,拆迁时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怎么解决?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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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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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尚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尚xx系山西省太原市xx区居民,拥有合法住宅房屋。2020年6月19日,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发布《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通告》的形式作出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尚先生房屋实施征收,自此,尚先生得知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由将其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尚xx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而且具体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内容都不了解,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拆迁户起诉,确认征收决定违法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万典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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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18
点击次数: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因土地性质不同,在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一并征收。上诉人董xx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上诉人董先生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xx旗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厂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批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征收范围∶ xx旗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二、征收部门∶xx旗人民政府确定xx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化肥厂棚户区第二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三、征收实施单位∶xx街道办事处、xx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四、征收签约期限∶自xx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五、征收补偿按照xx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六、安置房屋位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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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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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邓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邓xx系广东省清远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都在本村生活,因生产生活需要建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建设手续,但都属于合法建筑。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邓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较低,双方僵持不下,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房屋面临强拆,委托律师随后邓先生了解到当地政府欲强拆其房屋,于是抓紧采取法律手段,经多方咨询最终邓先生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姜泉、康静、吕磊三位万典律师。律师发函,阻止强拆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政府已经准备好大型机器设备到达拆迁现场,准备实施强拆工作,情况非常紧急,律师迅速向政府发送律师函,指出其不具备强拆房屋的职权,不能自行实施强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地政府收到律师函后将拆迁设备退出现场,不再强拆,这为委托人赢来了谈判的时间。接下来万典律师着手征地批复提起复议、诉讼,虽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但是委托人并没有放弃与征收方谈判协商,一边打官司一边协商补偿,边打边谈,最终当地政府向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万典律师团队协作,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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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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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殖场遭强拆还不给补偿,村民告到市中院,官司胜诉!上诉人杜xx代理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上诉人杜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2007年当地政府大力扶持并鼓励村民建进行殖场,杜先生也在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人员的邀请下,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政府规划的养殖小区内进行养牛场建设,建成了养牛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2008年3月1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签协议养殖场被强拆2011年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开始宣传征收项目,告知杜先生其养牛场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评估价格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当地镇政府忽然向杜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决定书》,以杜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杜先生尚未采取法律措施之前,短短两个月内镇政府就匆匆拆除了杜先生的养殖场,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在该养殖小区内另有7家养殖户,建设过程完全与杜先生相同,目前均已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后杜先生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杜先生的承包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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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点击次数: 9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6月15日,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2014年5月12日,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2014)1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2019年3月初,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于2019年4月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提出上诉:收到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后,律师就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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