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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3 - 02
点击次数: 15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合理,导致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条件的不满意,因此在拆迁期限的后期,双方很难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此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非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强拆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安置补偿不合理 下发《催告》并强拆来自河南省南阳市xx镇的袁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有合法房屋,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公告》,袁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均在此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由于本次征收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答复的补偿安置标准的严重不合理,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之后,袁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两位律师代理本案。2020年11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袁先生下达《催告》并决定对袁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据理力争抓重点 万典律师维权益2020年12月,申请人袁先生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称:申请人在位于新商务区征收范围内建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南阳市新商务中心区,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然而前期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房屋未拆除,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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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1 - 18
点击次数: 354
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原告李某某等101人均系山东省惠民县农民,在居住地拥有合法承包地及房屋所有权。2008年年初,被告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化街城中村改造及国泰花苑商业步行街项目,将原告承包地及居住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此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县政府均已落实,但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未予实际解决。2008年4月底的征地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凡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居民,均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养老金,至止死亡。此款项由县政府承担,养老金随政策性浮动而调整。依照上述约定,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1月份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对符合领取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支付了一个年度的养老金后,之后这一百多位农民再也没有领取到征地养老保险的补偿。希望曙光这一百多位老百姓本以为维权无望,就在此时得知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二位律师,帮助本县113位老农民打征地社保官司并且获得了胜诉,拿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这些居民一下子就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相关案情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详细了解:八年信访无音信,一朝判决得解决,万典律师帮助113位老农打赢社保官司)之后村民们怀揣着希望联系到了万典律师,万典律师为村民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将其中的事实情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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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点击次数: 6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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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1
点击次数: 17
【青海】“棚改案”最新进展:一审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高院驳回!上诉人青海省xx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张xx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一处,2016年9月2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xx的商铺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因评估机构没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也没有对房屋内、外部状况进行拍照或录像,评估结果缺少实施依据,于是征收双方没有就补偿协商一致。2021年3月13日,xx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xx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冯凯律师的调查发现,张xx周边房屋征收之前在银行抵押贷款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价都是每平米四万多元,而区政府确定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张xx接受了这种补偿,将无法在周边买到类似面积大小的商铺进行居住经营。于是冯凯律师协助张xx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的《xx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北政征补【2021】xx号);二、责令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履行对原告的房屋补偿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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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5
点击次数: 11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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