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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26
点击次数: 35
委托人丁先生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丁先生为江苏省溧阳市某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及地上树木等附着物。2020年9月30日,丁先生收到当地镇政府的矿山整治《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通知书载明:丁先生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征用,如果在2020年10月3日前达不成协议,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征用丁先生的土地。丁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不合理,没有同意征收、征用,也未能同征收方达成一致。2020年10月3日国庆放假期间,镇政府组织大量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丁先生的部分土地进行强拆强占,给丁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后丁先生报警,警察到现场协商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现在强拆强占仍在持续进行当中。丁先生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地上附着物应急征用通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于是,丁先生联系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行政纠纷,律所指派姜泉、吕磊、刘云刚三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兵贵神速,查处违法占地和行政复议,双管齐下,初见成效。三位万典律师介入之后,首先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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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15
点击次数: 79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签协议,但征收部门与其儿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徐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徐先生系山东省菏泽市xx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拥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为251.6平方米。2015年3月23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3月25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份报告认定,被征收人为徐xx,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142.3平方米,土地面积为366.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安置补偿总价值为445649元,选择货币补偿总价值为385049元。因徐先生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而且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公,故一直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被告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遂由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案外人徐先生的儿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7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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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7 - 14
点击次数: 57
原告王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原告王女士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居民,2020年4月22日,被告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2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内容为: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权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为本片区改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xx街道组织通过抓阉、摇号认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告采用的是投票协商选定方式,过半数即为通过。4月2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内容如下∶经过公开唱票,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超过半数,当选为本片区经协商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加快本片区的征收步伐、尽快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现予以公告。4月30日,该建设局又公告了还建安置楼优惠价执行标准,内容如下∶还建楼房优惠价为2820元每平方米,地下储藏室产权置换价为2220元每平方米。2020年6月20日,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原告房产被评估为723784元。此次征收周边周边住房价值在6000元,商铺价值在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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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24
点击次数: 25
当事人张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xx街道办事处案情简介山东省济宁市xx村村民张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2017年3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张先生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评估公司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勘估,并制作了堪估表。由于张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梁蕊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在本案中,包括张先生房屋在内的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土地包含2000多亩集体土地,而且经调查很多都是基本农田,但区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缺乏法律依据。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关于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确认强拆违法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之后,因张先生一直未...
179
2021 - 06 - 23
点击次数: 99
行政复议申请人黄xx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黄xx等三人,系广西北海市某村村民,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擅自在xx村建设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及铁硼为违法建筑,建筑面积370.7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黄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而依法强制拆除的,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公告。该《公告》要求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经向申请人送达催告书,申请人仍未履行,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黄xx等人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实习)了解案情后,迅速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1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行...
180
2021 - 06 - 21
点击次数: 5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今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代理的真实案例,向拆迁户们介绍“无证房”、“简易房”、“厂房”等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该如何维权。案例一【福建】无证房、简易房,拆迁时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怎么解决?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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