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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8
点击次数: 20
【天津】养殖场遭强拆还不给补偿,村民告到市中院,官司胜诉!上诉人杜xx代理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上诉人杜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2007年当地政府大力扶持并鼓励村民建进行殖场,杜先生也在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人员的邀请下,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政府规划的养殖小区内进行养牛场建设,建成了养牛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2008年3月1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签协议养殖场被强拆2011年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开始宣传征收项目,告知杜先生其养牛场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评估价格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当地镇政府忽然向杜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决定书》,以杜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杜先生尚未采取法律措施之前,短短两个月内镇政府就匆匆拆除了杜先生的养殖场,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在该养殖小区内另有7家养殖户,建设过程完全与杜先生相同,目前均已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后杜先生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杜先生的承包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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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点击次数: 10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6月15日,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2014年5月12日,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2014)1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2019年3月初,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于2019年4月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提出上诉:收到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后,律师就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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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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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基本案情01上诉人江苏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建有厂房,用作生产经营,一直按时缴纳电费,严格履行供电合同义务。自2020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逐步中断对上诉人的部分电力供应,2020年9月24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中断了对上诉人全部的电力供应。电力公司的断电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生产经营停滞、人工看护成本增加,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上诉人多次与电力公司沟通,请求其恢复供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电力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熊琳宏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供电公司多年来一直持续向xx公司供电且为xx公司建立了电力账户,xx公司亦按时缴纳电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供电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即陆续停止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到2020年9月24日更是全面停止了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且其停电前并未向xx公司送达停电通知或公告,其断电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xx公司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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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8
点击次数: 26
上诉人谷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综合性执法局1基本案情上诉人谷先生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11月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谷先生,因“枣庄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将谷先生在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内。征收期间谷先生要求查看征收审批等手续,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未能提供,因此谷先生未同意征收,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0日,当地镇政府及执法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谷先生的房屋,导致其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并违法占用了谷先生的土地进行施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谷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陈振仪(实习)律师共同维权。万典律师接受案件后,协助谷先生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谷xx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拆除,其以xx镇政府、区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但二被告均否认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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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7
点击次数: 9
上诉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周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周xx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2008年8月18日,周先生在当地取得了1632.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当地政府为了拓宽改造道路,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周先生土地附近张贴《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收回xx大街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83039.66平方米(124.5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应土地被列入涉案决定收回范围。征收部门并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就要求收回土地,周先生不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兰玲二位律师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提起诉讼1万典律师介入后,收集案件资料,分析案情后认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偿价格未与周先生协商,未经当事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上述涉案决定做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主要理由如下: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
180
2021 - 05 - 06
点击次数: 32
【山东临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复议申请人朱xx等六人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朱先生等六人系山东省兰陵县某镇居民,在镇里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顺和片区(二期)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要征收包含了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和院落。2019年10月23日,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征收公告2019第6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要求征收范围内业主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因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且朱先生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11月24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就朱先生等人所属房屋作出(兰政房征补[2020]xx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货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款467946元,搬迁补助费1500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700元。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给予置换面积126.95平方米,并给予搬迁费1500元、临时安置费900/月,自房屋搬迁交钥匙起至回迁通知之月止。委托万典律师,行政复议朱先生等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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