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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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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朝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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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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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xx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政策,上诉人通过土地租赁在乐都区xx村使用集体的撂荒地建设了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舍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并建有围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化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该养殖场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当地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持的项目。2019年7月16日夜晚11:40左右,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xx镇政府在未告知上诉人理由、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组织人员直接将上诉人养殖场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次日(7月17日)拆除了上诉人养殖场的剩余围墙及建筑,经过两次强拆,上诉人全部养殖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毁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损失惨重。一审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崔建禹(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就强制拆除一案协助当事人依法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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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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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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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纠纷甘xx等18人分别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36个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杨勇律师代理了这36个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18位农民36个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判决贵州省政府败诉,案号分别为:   (2015)筑行初字第1255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7号(2015)筑行初字第127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1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2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80号(2015)筑行初字第1268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4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6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7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8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2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1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0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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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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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家住阳春市松柏镇新朗村的邓先生,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 12月上旬,阳春市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强行将邓先生的鱼塘填平毁坏,鱼苗死亡无数,损失惨重。2诉至法院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邓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经过协商,为了能帮邓先生挽回损失,于2016年12月19日将阳春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3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4赢得审判最终,在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的专业操作下,以及当事人邓先生的积极配合中,广东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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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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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6月万典律师收到一位老人的求救电话,对方呆着哭腔讲到:“律师求求你,救救我,我快要被别人轰到大街上了,我无家可归了”。经过详细询问,律师明白了其中的原委,据当事人魏甲(化名)陈述:其与母亲刘某(化名)居住的公租房被拆迁,因为承租人是母亲,所以所有的拆迁款都给了母亲刘某;拆迁办给了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母亲刘某因年事已高不想购买房屋,于是魏甲借用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均是由魏甲支出,魏甲已经在案涉房屋居住了十几年,母亲刘某在生前为了保护魏甲的权益,订立了遗嘱,遗嘱中陈述案涉房屋是由魏甲全款购买,在刘某去世以后,案涉房屋由魏甲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在母亲刘某去世以后,魏甲陷入了没完没了的官司之中......1、遗嘱继承遭否决,母亲的遗嘱竟然无效?首先魏甲找哥哥魏乙、弟弟魏丙,妹妹魏丁,外甥女朝某(因母亲去世,代位继承)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魏甲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将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产,结果法院认为因为遗嘱打印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仅仅有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字不行,还需要两位见证人,故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这一认定对于刘某如同晴天霹雳,这一次诉讼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而且原来同意由魏甲一人继承兄弟们也因此不在同意,要求平均分配。于是他们另行提起诉讼,以案涉房屋属于遗产为由,要求依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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