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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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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 (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之后,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二审胜诉:二审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案件再次有了转机。实体审理:经过两审,案件终于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在安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一、被诉协议系无效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一)被诉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二)被诉协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确认无效。(三)被告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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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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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与您分享万典师晶律师代理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原告王某某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锦旗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XX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X旗房屋征收安置局案情简介2011年6月2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城X公司就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置换作为补偿,被告应于2012年6月23日交房。产权置换后剩余差价、院内附属与补助费用合计399945元,如不能按时交房,应继续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交由被告拆除。但被告至2017年1月18日支付了2015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后,未再向原告支付。直至2018年一直未回迁,也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计可施下,原告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师晶律师为自己维权。随后王某某在师晶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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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点击次数: 13
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宅基地征收都需要严格的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是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的,不随着某个人的意志而改变,不是说谁想拆就拆,想不拆就可以不拆的。昨天就有江苏的拆迁户来电咨询万典律师,最近他家附近遇到了拆迁,可是发现自家房屋好像并没有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征收方却有人来他家里谈拆迁补偿事宜,而且还拿出拆迁协议让他们签字,为了以防万一这位拆迁户先和万典律师打电话咨询一下,这样的拆迁协议如果签了字是否有效呢?万典律师提示各位被拆迁户,房屋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有效的,可以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拆迁户向法院起诉,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确认协议无效或者撤销拆迁协议。相关案例: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代理过一起河南省吉xx五人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却签订拆迁协议的案例,经过律师协助法院撤销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吉xx等五人系河南省xx县居民,因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3日委派镇人民政府,逼迫吉xx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总额为三十多万元。(其他四人除金额不同外,情况相似),这样的补偿金比他们买房的钱还要少,因此都不愿拆迁,随后委托万典律师维权。在办案过程中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房屋并不在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征收范围,所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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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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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一两年或是更久之后才意识到其与征收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那么被征收人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呢?今天来硕律师分享的这份最高院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找到答案。裁判要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经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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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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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惠民县人民政府因闫北中路和阳光花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孙武镇xx街 集体土地154.8765亩,惠民县人民政府与孙武镇人民政府同xx街居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和《xx街征地补充条款》,《征用土地协议》约定:“一、征用土地的面积: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核实,征用乙方(xx街居委)的土地面积为154.8765亩。.....四、其他:1、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按政府核准的标准,由甲方直接兑付给乙方农户。2、各项补偿到位后,合同生效,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施工。.....”;《xx街征地补充条款》约定:“七、征地后没有农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惠劳社发[2009]3号《惠民县旧城改造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被征收土地已交付县政府,项目单位已经进行了施工建设,但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惠民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春节前支付了一次,因政府内部原因,惠民县政府一直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xx街居委的村民为解决养老保险的问题,多次向惠民县政府反映和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但政府一直没有予以解决。  希望曙光: 2016年10月,xx街道的村民看到山东电视台《调查》栏目报道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某县房屋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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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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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因X县XX项目房屋征收,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被全部划入征收范围。委托万典律师维权2015年9月8日,该公司与该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X县XX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2019年3月,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随即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康静律师介入本案。该公司曾委托万典律师代理过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对于万典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信任。该协议中涉及9.82亩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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