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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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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  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案情简介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彭XX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因对棚改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拒绝签协议。为此,征收方直接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彭某直接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律师介入本案。二位律师在当地曾代理过房屋征收,山东省十七地副市长旁听民告官!一案,该案旁听席上,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由此,万典律师在当地声名鹊起!二位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次棚改征收补偿过低,主要是评估报告众多违法:第一、被告所作补偿决定前没有送达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剥夺并侵犯了原告复核鉴定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评估机构送达评估结果以后,原告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在十日内向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而本案中被告是作出补偿决定后,送达补偿决定时将评估报告同时送达给了原告,导致原告无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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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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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陕西汉中:政府信息公开以数量、频次不合理为由拒绝,万典律师以诉促调,化解难题 申请人:汉中市X工程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英鹤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XX区政府案情简介陕西汉中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在X村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因X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方决定对道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决定选择可靠专业的律师走法律途径,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决定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冯凯、康静、宋英鹤(实习)律师介入本案。刚介入本案时,由于关于征收项目的信息较少,律师马上开展工作,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为了了解相关征收情况,2019年8月15日,律师向该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开涉案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结果区政府以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过多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律师认为:律师观点一、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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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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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山东鄄城征收案:惊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却否认征收事实,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告:吴XX   肖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鄄城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本案的起因系被告违法征收原告吴先生和肖女士(夫妻二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原告在鄄城县拥有合法房屋,其2019年9月30日获知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在此之前鄄城县人民政府及各政府部门从未对房屋征收事宜进行任何宣传,吴先生也从未听说征收部门要对其房屋所在范围进行棚户区改造。委托人吴先生对政府部门突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遂决定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为其依法维权。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律师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因吴先生在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第一时间就委托本所为其依法维权,故给予我们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的时间,在...
208
2020 - 03 - 09
点击次数: 84
【土地征收案】福建厦门征地案:以涉及隐私为由,政府信息公开屡次推诿,征收方上诉被驳回!原告:张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简介涉及征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女士系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在本地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并建设房屋。因湖里区XX南片区“XX花园一期”建设项目需要,涉案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张女士认为涉案征收行为违法且补偿不公,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冯凯律师维权。2018年6月22日律师通过EMS快递方式向XX街道办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南片区“XX花园一期”建设项目所涉及“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明细”,以了解涉案项目的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及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未予答复,法院判决履责申请信息公开后,因XX街道办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张女士依法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XX街道办事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张XX于2018年6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再诉讼XX街道办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XX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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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03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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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广东清远:合法房屋被“违建”,万典律师介入,25份行政处罚书自行撤销!原告:邓XX等25人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基本案情因涉征收,收到拆违决定原告均系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X镇X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该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因阳山县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政府并未依法给予原告补偿安置,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2018年11月22日,被告(原为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对原告作出阳规划拆决字【2018】0XX号《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其完全不考虑历史事实、实际建设和使用等因素,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律师介入,分析违法之处原告得知存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其作出明显是被告滥用职权,“以拆违促拆迁”,逼迫原告同意征收,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房屋可能会被征收方以拆违为由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姜泉、康静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万典律师经过细心研究案件,并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认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案件主要有以下问题:一...
210
2020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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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某等人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案件导读本案系一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即应取得有关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径行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自行批准房屋征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案情陕西省渭南市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村民霍某等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4年11月,因青岛啤酒厂建设项目需要,渭南经开区管委会发布渭经开发(2014)30号《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南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将部分村民房屋划入征收范围。霍某等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等代为办理此案,请求撤销(2014)30号征收公告。在诉讼过程中,管委会主动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法院遂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公告违法。案件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块牌子,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党务、行政、经济进行统一管理。2011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同意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机构设置和职能由渭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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