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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点击次数: 2
导读: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与您分享万典师晶律师代理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原告王某某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锦旗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XX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杭X旗房屋征收安置局案情简介2011年6月2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城X公司就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选择产权置换作为补偿,被告应于2012年6月23日交房。产权置换后剩余差价、院内附属与补助费用合计399945元,如不能按时交房,应继续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交由被告拆除。但被告至2017年1月18日支付了2015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后,未再向原告支付。直至2018年一直未回迁,也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计可施下,原告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师晶律师为自己维权。随后王某某在师晶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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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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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宅基地征收都需要严格的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是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的,不随着某个人的意志而改变,不是说谁想拆就拆,想不拆就可以不拆的。昨天就有江苏的拆迁户来电咨询万典律师,最近他家附近遇到了拆迁,可是发现自家房屋好像并没有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征收方却有人来他家里谈拆迁补偿事宜,而且还拿出拆迁协议让他们签字,为了以防万一这位拆迁户先和万典律师打电话咨询一下,这样的拆迁协议如果签了字是否有效呢?万典律师提示各位被拆迁户,房屋没有在征收范围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有效的,可以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拆迁户向法院起诉,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确认协议无效或者撤销拆迁协议。相关案例: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代理过一起河南省吉xx五人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却签订拆迁协议的案例,经过律师协助法院撤销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吉xx等五人系河南省xx县居民,因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3日委派镇人民政府,逼迫吉xx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总额为三十多万元。(其他四人除金额不同外,情况相似),这样的补偿金比他们买房的钱还要少,因此都不愿拆迁,随后委托万典律师维权。在办案过程中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房屋并不在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征收范围,所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13
2022 - 10 - 23
点击次数: 31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一两年或是更久之后才意识到其与征收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是无效协议,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那么被征收人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呢?今天来硕律师分享的这份最高院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找到答案。裁判要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予以释明。经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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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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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惠民县人民政府因闫北中路和阳光花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孙武镇xx街 集体土地154.8765亩,惠民县人民政府与孙武镇人民政府同xx街居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和《xx街征地补充条款》,《征用土地协议》约定:“一、征用土地的面积:经国土资源部门勘察核实,征用乙方(xx街居委)的土地面积为154.8765亩。.....四、其他:1、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按政府核准的标准,由甲方直接兑付给乙方农户。2、各项补偿到位后,合同生效,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施工。.....”;《xx街征地补充条款》约定:“七、征地后没有农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惠劳社发[2009]3号《惠民县旧城改造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被征收土地已交付县政府,项目单位已经进行了施工建设,但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惠民县政府仅仅在2011年春节前支付了一次,因政府内部原因,惠民县政府一直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xx街居委的村民为解决养老保险的问题,多次向惠民县政府反映和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但政府一直没有予以解决。  希望曙光: 2016年10月,xx街道的村民看到山东电视台《调查》栏目报道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夏涛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某县房屋征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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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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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磊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简介因X县XX项目房屋征收,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被全部划入征收范围。委托万典律师维权2015年9月8日,该公司与该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X县XX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2019年3月,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随即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和康静律师介入本案。该公司曾委托万典律师代理过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法定代表人对于万典律师的专业水平非常信任。该协议中涉及9.82亩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依法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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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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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协办助理第三人兆xx(原告之子)被告建德市xx镇人民政府建德市xx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女士在建德市xx镇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该镇实施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原告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不让上班”为由逼迁协议2017年8月9日,镇政府以不让洪xx(原告之子)上班为由,强行逼迫洪xx签订《xx镇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住宅)》,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授权其签字。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一直到2019年3月份,被告强行破门进入房屋,并让施工工人在房屋居住,原告无法回家。四处走访无果之下,朱女士及其家人于2019年11月份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万典律师办理。律师代理,提起诉讼2019年11月7日,朱女士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该协议无效,返还原告房屋,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才是被征收人,该协议没有经过产权人签字应属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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