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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1
点击次数: 408
原告:汪XX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康静律师  苗沙沙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XX2018年12月4日,埇桥区政府作出粮干校征收决定 ,汪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汪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复核城市规划并且位于征收的边缘地区,完全可以保留。并不属于基础设施落后地带。而同时规划的联通公司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总而言之,汪XX并不想要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为此,汪先生经过亲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苗沙沙三位律师来代理本案。王先生手中仅有征收决定。想要找到政府在此次征地拆迁中的违法之处,需要下一番苦功夫。为了更多的了解案情,律师向省自然资源厅、区政府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1.“粮干校安置区(一期)”项目,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市2018年12月4日。而《宿州市发改委XX立项的批复》《宿州市发改委XX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作出的时间市2019年2月。也就是说,项目未批复就进行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2.2018年11月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该项目征收决定。而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2018年11月30日制作,违反法定程序。3.征收补偿款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在2018年12月4日有一笔超大金额支出。 律师意见2019年1月8日,律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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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点击次数: 355
原告:刘XX  杨XX  姜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王玲律师、王丽媛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XX 李XX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巩XX  王XX刘XX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XX村二组有宅基地。2015年2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文件将刘XX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区域。随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月份,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并以现场查勘日为估价时点。因补偿决定中,对刘某房屋增建的397m2的房屋和70m2砖木结构房,没有进行补偿,刘XX一家人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行政复议被驳回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补偿,刘先生一家人希望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刘磊、王玲、王丽媛三位律师代理自家的案子。律师听说了刘先生的遭遇以后,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连夜商讨办案思路,并决定《补偿决定书》先复议。没想到,复议结果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律师随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朝阳市征收规范性文件,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刘先生一家人非常...
237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262
周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XX村居民,在张公山公园北门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因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将周女士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补偿,周女士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咨询了几家律所,经过交流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所)。律所指定冯凯律师和王玲律师来代理此案。2018年10月26日,周女士在没有经过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梳理完涉案的材料和证据,律师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违法点。【律师观点】一、被申请人实施房屋征收违法,不能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旧城区改造、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实施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为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健全,根本不属于棚户区和旧城区的范围,不符合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明显目的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未召开听证会明显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
238
2018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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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云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玲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云请求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向谢X云作出《撤销补偿决定告知书》,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被诉的朝龙(集)房补字〔2018〕43号《补偿决定书》。针对被告诉讼期间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谢X云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云负担。(采晴)
239
2018 - 11 - 01
点击次数: 283
河北沧州:区政府知错就改,自行撤销补偿决定!原告王XX代理律师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X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民,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2016年4月13日,运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王X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4月15日,沧州市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为明珠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同年5月22日,该评估机构对王XX的房屋作出了沧州中信评(2016)第08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本评估报告所示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2016年4月13日的市场价格,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出相应调整,如果使用该估价报告结果的时间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相差壹年或以上,我们对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之后征收双方便开始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王XX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评估报告超期,作出补偿决定2017年9月30日,运河区政府作出(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采用的是2016年5月22日沧州市中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价中的价格。王XX不服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240
2018 - 07 - 04
点击次数: 163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1]29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西街140号;苏富敏,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泗水镇东音义村499号;李代良,男,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富国六巷681号;耿炜,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古城路057号;侯兴银,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富国七巷695号;曹衍水,男,汉族,1968年2月29 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光明路051-2号;潘井尧,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古城路057号;侯兴伟,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考棚街101号;孔凡清,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济河路189号;冯格,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文化路8号;张国栋,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泗水镇人民路5号;苏桂莲,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南关街366号;周文涛,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时庄镇煤矿路1号。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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