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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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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家住阳春市松柏镇新朗村的邓先生,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 12月上旬,阳春市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强行将邓先生的鱼塘填平毁坏,鱼苗死亡无数,损失惨重。2诉至法院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邓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经过协商,为了能帮邓先生挽回损失,于2016年12月19日将阳春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3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4赢得审判最终,在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的专业操作下,以及当事人邓先生的积极配合中,广东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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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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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6]188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孙xx、张xx等82位农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的普通农民,2005年当地县政府决定对该县的项目单位进行改建,需要征收xx县xx村孙xx、张xx等82户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征地补偿一直谈不好,双方差异太大,矛盾一度升级,农民多次到县政府上访但问题没有得到任何缓解。而且在争议解决不了的前提下用地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组织施工,农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因此进入白热化,施工方组织了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准备强行施工,而农民也毫不示弱到现场进行阻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土地虽然没有被占用,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形势非常紧急。农民们也担心这样闹下去会出问题,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代理本案首先到现场和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经查xx县政府在2010年将项目单位项目用地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但办理用地手续时并未告知被征地农民,万典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些严重违法问题:1、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补办用地手续之前,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用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3、征地报批之前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5、土地报批时按照旱田上报,而土地实际用途为水田。 这是一个先征后批的违法行为,而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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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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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荣,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淑荣因诉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绿园区政府)确认征补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94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淑荣申请再审称:绿园区政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再审申请人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本院认为,王淑荣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绿园区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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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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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先行申请,即可直接起诉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先行申请,即可直接起诉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三英上社村。经营者李鑫华。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贤,区长。委托代理人杨畅,潮州市潮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公开询问活动。再审申请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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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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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7】1404号顾先生、何先生等人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居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旗政府)为建设保康教育园区和科尔沁新城项目要征收顾先生等人承包经营的耕地。顾先生等人认为政府违法征地、破坏耕地,于是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院帮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典律师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详细地了解分析,之后帮助顾先生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查处中旗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中旗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顾先生送达《告知书》,告知涉案土地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科左翼中旗人民政府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808号,以下简称808号批复)予以征收。收到《告知书》后,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808号批复,并针对该批复进行了仔细研究,在研究中万典律师发现该批复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明显违法、错误,应予撤销。一、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本案中申请人被征收的耕地均属于基本农田,机电井、地下管灌全部覆盖灌溉便利,土壤肥沃,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都是用来种植蔬菜,产量很高、属于基本农田,地块旁边还建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依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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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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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3]292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核心裁判规则:土地实际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用途)记载不一致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土地现状变更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年度变更调查、更新图纸的,征地报批时不得按原图斑性质上报,需依实际情况履行农用地转用及耕地补充手续。关键事实:安徽阜南13.12公顷河滩地(1996年调查为未利用地),被征地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按耕地缴纳农业税。2006年当地征地报批时,仍按旧图以“未利用地”上报,未履行耕地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告知农户听证权利。国务院裁决观点:地类认定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现状变更未及时更新图纸的,需按实地现状认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已实际为耕地,安徽省政府按未利用地批准征收,未办农用地转用、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结果:确认安徽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责成其督促相关单位补办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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