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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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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最高法行抗8号基本案情1、农民房屋被强拆,不服一审赔偿判决,被省高院驳回。本案由万典律师代理,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原告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赔偿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认可,依法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典律师依法帮助委托人申请再审依然没有获得支持,之后万典律师本着珍惜每一份委托,力求将每一份案件打造为经典案例的追求,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竟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本案中,委托人因不服原审行政赔偿判决,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经审查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符合抗诉条件,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建议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经万典律师争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3、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存在证据明显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动监督的典型范例,彰显了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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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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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1】127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核心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异议的,复议机关需对争议事项实质性审查并回应;遗漏主要诉求、未评判关键争议的,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关键事实:1995年山东省政府批复将泗水13个村村民农转非,同时载明土地收归国有。张某某等6人对“土地收归国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对该核心诉求做任何回应和审查。国务院裁决观点:复议机关有对原行政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诉求,必须调查核实并明确答复。本案中山东省政府的“选择性审查”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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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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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青行申27号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系青海省海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居住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于1995年,房屋总面积4000余平方米。当地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马先生三人拆除其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2017年12月当地行政部门对马先生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他们的房屋全部成为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马先生等人立即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提起诉讼,以当地县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为被告,经过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作出生效裁定,终审裁定xx县人民政府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以“诉讼超期”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行政裁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后依法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收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3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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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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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林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2017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组织对林女士所在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并一直持续至今。未签协议房屋遭强拆征收过程中林女士一家认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合法,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2日上午9点,区街道办事处派人强拆了林xx的房屋,并将其屋内物品强行搬出并损坏。房屋强拆后林女士一家人立刻选择法律维权。经过多番考量,最终林女士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委托冯凯律师提起法律程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林女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强拆违法过程中区街道办事处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林女士作出的温鹿综认字[2019]第012-001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当看到这份《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时,林女士一家人就很纳闷,明明自家的合法房屋在2017年12月22日已经被强拆了,为什么在2019年1月25日的时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呢?这种先拆房后补手续的行为明显违法。坚持不懈将官司打到省高院林女士于2019年2月14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取该《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后,寻求了冯凯律师的意见,认为区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依法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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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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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7]1271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征地纠纷,农民针对省政府三个土地征收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场经国务院裁决确认省政府土地批复违法;一场经省政府原级行政复议,撤销土地批复;一场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撤回复议,案件终止。本案一场征地纠纷,涉及三个不同的对批复,三个不同的处理结果,具有很好的普法意义。一、国务院裁决: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国务院对本所王卫洲、冯凯律师代理的泗水县相xx等30人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收土地批复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确认鲁政土字[2011]1208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考棚街、西关街社区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2、撤销(鲁政复决字[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高兴的说,没想到,真的没想到,我们跟省政府、县政府打官司打赢了,消息立即传播出来,《新京报》记者对代理律师王卫洲和被征地农民进行采访,并以整个版面报道了此事,一度引发社会关注。西关街、考棚街社区改造项目中,泗水县政府一共向山东政府申请三个批次的征地,分别是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60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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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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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1,未登记建筑并非违法建筑,符合条件的应予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建房审核批准书》,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诉补偿协议约定其中250.23平方米建筑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登记建筑,未予补偿,但是被告xx街道办事处据此提交的证据并非职能部门认定意见,无法印证该部分建筑不符合补偿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被诉补偿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部分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2,签订协议后不向被征收人送达,不能开始起算起诉期限。原告伍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吕磊 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伍xx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拥有两处合法产权房屋(共墙),已依法办理手续,并缴纳税费。2023年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未经法定程序将涉案房屋的大部分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并以强拆、断电等方式逼迫原告签订《温州市鹿城区征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2023年8月8日原告迫于压了签订了该协议。补偿协议中约定250.23平方米建筑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登记建筑,未予补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伍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团队研讨后认为:一、案涉房屋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经过政府审批,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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