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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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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二人系河南省兰考县市皓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承包的土地。为实施城乡规划,兰考县人民政府拟申请转用并征收该县城关乡等2个乡市皓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8.9679公顷、林地9.7117公顷、其他农用地3.761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5095公顷,共计24.9506公顷,作为兰考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涉及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吴XX、黄XX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因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来代理案件。首先就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881号批复,黄XX、吴XX二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881号批复。2015年4月2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之后申请人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国务院裁决。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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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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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行再54号裁判规则:行政行为为原告设定了权利义务,即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而不应因行政行为具体作出形式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实体问题,是行政诉讼受理以后审判阶段应当审查的问题,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条件;原告未起诉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是否客诉,驳回起诉的条件。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刘xx系湖北省巴东县居民,在巴东县拥有合法经营的房屋,巴东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制定了《巴东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安置办法(试行)》及《巴东县黄土坡滑坡区工矿企业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开展黄土坡项目征收,刘xx所属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黄土坡项目实施期间刘xx一直与政府工作人员就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但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巴东县政府依据上述试行办法与实施方案忽然之间对刘xx作出《搬迁避让决定书》(巴政行决字【2017】002号),责令刘xx立即搬迁,并称将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刘xx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以:搬迁是巴东县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范围内的整体避险搬迁行为,并非巴东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行政征收行为,巴东县政府制定的搬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是经批准且因具有普遍性效力不可诉,以再审申请人诉称的搬迁行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驳申请人的起诉。刘xx向湖北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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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6
点击次数: 582
因征地纠纷甘xx等18人分别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36个行政诉讼,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杨勇律师代理了这36个案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18位农民36个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判决贵州省政府败诉,案号分别为:(2015)筑行初字第1255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7号(2015)筑行初字第127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1号(2015)筑行初字第1262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80号(2015)筑行初字第1268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3号(2015)筑行初字第1249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3号(2015)筑行初字第1276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57号(2015)筑行初字第1283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2号(2015)筑行初字第1251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70号(2015)筑行初字第1248号    (2015)筑行初字第1265号(2015)筑行初字第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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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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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先生等89人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陈海峰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冯先生等89人系内蒙古赤峰市居民,为实施城镇规划,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冯先生等人村中集体土地68.8452公顷作为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2010年8月6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实施城镇规划。征地报批材料中明确拟征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未拟定供地方案。2010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0〕439号,以下称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该批复中未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冯先生等89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冯先生等人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不服,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万典律师王卫洲、陈海峰二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此次征收行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查明了以下事实:1、征地报批前,2010年6月10日,冯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予以确认,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2、同月20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向该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喀国土资听告知字〔2010〕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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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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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2]57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山东枣庄山亭区政府征收土地建设项目,涉及某塑编厂拆迁,因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未履行农民知情确认)存在争议,企业委托万典王卫洲律师维权。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王律师代表枣庄某塑编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某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某塑编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确实补偿纠纷,基于以上特点在办案之初我们即确定了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方式。确定办案方式之后,律师首先采取了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启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个协调的平台,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是一直没有协调好,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某塑编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在律师的鼓励下,某塑编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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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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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规则: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赔偿或者产权调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提供两种补偿方案,供被拆除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问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考虑到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该时间点评估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人民法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案片区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当事人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按照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关于未登记建筑赔偿问题。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登记建筑属依法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人民法院参照《征收房屋分项勘估表》《房屋征收评估调查表》按照附属物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关于院落问题。土地使用权系评估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涉案房地产评估时已经充分考虑了院落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秀军,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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