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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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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修路紧邻房屋影响安全,委托律师两个月成功化解拆迁遗留难题!导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当事人张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当事人张先生系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于2013年作出《扬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扬拆办集拆字[2013]第xx号),张先生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予以欢迎,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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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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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乡人民政府基本案情上诉人杨女士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村中享有合法承包地,承包合同载明人口为7人,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柳树、枣树、枸杞树等。2010年起,因修建S101国道要对上诉人承包地实施征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水渠断掉毁坏,并禁止上诉人继续耕种,此后,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征收方也一直没有对上诉人进行补偿安置。2020年4月,当地乡政府告知因自来水相关项目要对上诉人承包地进行征收,2020年4月22、23日,三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未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征收上诉人合法承包地中的8.1亩土地,将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的作物、围墙、地上房屋等强制推平,将涉案土地进行平整。2020年6月22日左右,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上诉人承包地上开始施工,后告知上诉人其承包地范围内实施了“xx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杨女士认为此次征收未经自己同意,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耕种作物,对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权益,杨女士与家人商量后,最终选择委托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陈振仪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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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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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史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邯郸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 原告崔xx、史xx二人,系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7月8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原药厂生活区域,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该决定于当天在药厂生活区10号楼东墙张贴。因原告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1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xx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同日,在药厂生活区张贴《关于xx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原告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联系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段志超二位律师代理。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住房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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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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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合法商铺遭遇强拆,区政府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16份胜诉判决!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一致,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被告职能部门在强拆前对拆除事宜进行了通知,但被告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何xx等十六人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均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当地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将原告等人的商铺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3月被告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用围挡将原告商铺全部围起,2021年4月11日原告发现所有房屋都被强制拆除,经原告代表李xx等人到区政府了解得知,此次拆迁是由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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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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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xx等六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东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第三人xx水产养殖合作社基本案情上诉人邵xx等人系山东省德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承包基本农田。2018年7月份,包括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在内的大片耕地被挖成深沟,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非法破坏。上诉人不服,委托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协助代理案件,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上诉人获知系xx水产养殖合作社非法占用毁坏了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经过万典律师的调查发现,本案中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占用的土地包含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在未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其毁坏占用行为严重违法。邵xx六人遂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成该水产养殖合作社的违法占地行为。提起诉讼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21日收到上诉人邮寄送达的《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后至今未给予上诉人任何答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遂依法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查明在2020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就第三人xx水产养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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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1
点击次数: 18
【 山东】征占土地15年没有补偿安置,村小组在法院告赢县政府!(附6000字律师代理意见)裁判要点:村民小组作为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在实际经营管理原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温泉度假村项目建设需要,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了xx街居委会部分集体土地,第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部分土地在该项目征地范围内,其认为被告县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在依法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该村民小组全体户代表同意后,有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第三村民小组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县政府作为涉案建设项目所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体,依法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被告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涉案征地行为履行相应补偿安置义务,在原告第三村民小组向其提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后,其亦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相应答复,确属不当。原告山东省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滨州市xx县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山东省xx村第三村民小组系村内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县人民政府因温泉度假村项目需要,于2006年、2009年共征收原告集体经济组织49.642亩,因县政府想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原告认为其严重侵犯合法权益予以拒绝。目前,原告的耕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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